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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黄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杰华,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莫某某因与被告黄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0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莫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本案无不应准许其撤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明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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