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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的(2009)许民三初字第29-X号民事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劳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大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春晖公司与广大公司于2008年5月份签订《劳务扩大承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第8.2条中约定:“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按照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该约定是有效的管辖协议,且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长葛市X路X路东,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许昌,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程保华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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