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的(2009)许民三初字第29-X号民事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劳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大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春晖公司与广大公司于2008年5月份签订《劳务扩大承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第8.2条中约定:“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按照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该约定是有效的管辖协议,且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长葛市X路X路东,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许昌,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程保华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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