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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胡某与湖南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2782-X号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立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X栋X房。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胡某与被告湖南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胡某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吴某某、胡某承担。

审判长颜振华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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