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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艳妍、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省教育厅的领导,能给被害人魏××的儿子安排上大学,以此博得魏××的信任,以活动经费为名诈骗魏××现金16万元。

2、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认识某领导,能给被害人周××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以此博得周××的信任,以需活动经费为名诈骗周××现金6万元。

3、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郑州某派出所的民警,能给被害人张××朋友的孩子入户口,以此博得张××的信任,以需活动经费为名诈骗张××现金5000元。

4、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省教育厅的领导,能给被害人张××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以此博得张××的信任,以需活动经费为名诈骗张××现金4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款条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省教育厅的领导,能给被害人魏××的儿子安排上大学,以此博得魏××的信任,以需要活动经费为名诈骗魏××现金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4月至9月期间,他以认识省教育厅的朋友,可以给魏××的儿子魏沛安排到上海外国语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武汉警官学院上学,并通过李景扬、刘可江办理的名义,骗取魏××现金共计16万元。后来,他给魏××退了2万元。

3、被害人魏××陈述,2008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赵保安、王某华吃饭时提到孩子上学的事,王某华说有一个哥们在省教育厅工作,孩子上学的事包了,王某华两次向他要了8万元钱,说让孩子到上海外国语学院上学,还打了收条。到9月20日,他在郑州找到王某华,王某华说教育厅的哥们给办了个带分配指标的中央财经大学的名额,能直接参加工作,还需要8万元,9月23日,他又给了王某华8万元,王某华打了收条,到9月底,他一直催王某华。后来他的儿子收到一个武汉警官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孩子一起报到时,学校负责人说学校是高中复读班,租用武汉警官学院的房子。

4、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魏××打的收条三张,证实办理魏沛上学费用,共计16万元。

5、河南省武警总队证明,证实武警总队司令部汽车中队没有刘可江这个人。

二、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认识某领导,能给被害人周××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以此博得周××的信任,以需活动经费为名诈骗周××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6月份,他以认识某领导,可以给周××朋友白林增未来儿媳安排郑州市电信局上班,骗取6万元。后来他退给周××4万元。

2、证人周××证实,2008年7月17日下午,王某华说认识领导,交际很广,可以安排白林增未来儿媳到郑州电信局上班,需要6万元,他给王某华6万元,王某华给他打了一张欠条,内容是给齐静安排工作,如果安排不了,欠款如数退还。他一直催王某华,一年多了,王某华一直说快了,他让王某华退钱,王某华以资金周转不开搪塞他,之后王某华退了4万元。到2009年年底王某华的电话打不通了,后来,他查到,王某华的户口住址是新郑市X路X号,户口上的名字叫“王某某”。

3、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给周××打的收条一张,证实收到齐静岗前培训费6万元。

三、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郑州某派出所的民警,能给被害人张××朋友的孩子入户口,以此博得张××的信任,以需活动经费为名诈骗张××现金5000元。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又谎称自己认识省教育厅的领导,能给被害人张××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以需要活动经费为名诈骗张××现金4万元。

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他谎称自己认识郑州某派出所的民警,能给张××朋友的孩子入户口为名,骗取张××现金5000元。2008年上半年,称自己认识省教育厅李主任,可以办理教师工作,骗取张××x元钱,后来,他通过汇款的方式汇给张××x元。

2、证人张××证实,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主动给他联系说郑州市X路派出所认识人,可以办理户口,他为给朋友的孩子入户口,就给王某某5000元。后来到2008年上半年,王某某又主动给他联系说认识省教育厅人,可以办理教师工作,他给朋友的孩子联系工作,他给了王某某x元,后来,一直等不到消息,就主动给王某某联系,王某某以多种理由向后推辞,感觉被骗了,就多次向王某某要债,并说如果不退钱就到公安局报案,王某某以汇款的方式退他了x元,还说不让他报案。后来听说王某某被新郑公安局抓到了。

3、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4月6日被石家庄警方抓获,4月8日移交新郑市公安局。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退给被害人部分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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