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7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09年8月27日恢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长安之星”面包车沿S21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县X镇X村x+627M处时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一辆轻便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陈永涛

审判员段军英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晓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