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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尹某诉称,双方因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小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调解达成协议,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肖某培

二○○九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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