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昌义,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完玲、左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了借条一张,已付x元,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现查明,2006年6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x元,尚欠x元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之前偿还徐某某借款x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友庚
审判员刘完玲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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