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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保靖县X镇。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钟灵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08)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8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08年9月19日向某执行人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机械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

二、将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流动资产(含原材料及产品)予以扣押。

查封、扣押期间上列财产由保靖县宇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及设置抵押,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及变卖须经本院许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忠标

审判员向某生

审判员向某国

二OO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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