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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焦作市解放区X路化三西院X号楼X号。2002年5月21日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03年10月28日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8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8月1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2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5月份,被告人裴某借用张伟华车牌照号为豫x长安x型小客车。2010年7月份,裴某因还他人帐目向刘艳明借款,私自伪造一份与张伟华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将该车抵押给刘艳明,从刘艳明那里拿走x元。2010年8月2日裴某为了还刘艳明的借款,将该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何辉,向何辉出具了伪造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当何辉提出与车主见面时,裴某谎称见不了车主,随后何辉提出与车主通电话,裴某让其朋友谢飞冒充车主张伟华与何辉通话,谎称车能过户,以取得何辉的信任,裴某将x元钱还了刘艳明x元,余下600元挥霍。经鉴定,长安x型小客车价值x元。

已追回赃款x元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张伟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辉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翟卫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尚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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