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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G座71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瑞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22日,张某与北京一铭知己图书有限公司(简称知己公司)订立《委托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知己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代理出版发行《毕业之后上海森林》一书的专有使用权;张某在图书上署名为作者:张错原。张某表示,其签订出版合同时,小说尚未最后确定书名,最后确定的书名为《上海森林》。

2004年7月,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小说《上海森林》,该书署名为张错原著,字数200千字,定价18元,选题策划为知己图书,封面勒口处的作者介绍附有张某的照片。原审案件审理中,天瑞公司认可张错原是张某的笔名,张某为小说《上海森林》的作者。

2005年5月17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台出具《证明》表示,张错原先生的长篇小说《上海森林》于2005年1月16日至2005年2月21日期间在北京文艺广播《子夜柔情》栏目中播出,据央视索福瑞公司的听众市场调查数字,北京文艺广播《子夜柔情》栏目在2005年第一季度的市场份额为39.8%,在北京文艺广播所有节目中排名第三位。

为证明小说《上海森林》的影响力,张某还提交了《中国图书商报》、《中华读书报》、《扬子晚报》、《新闻晨报》、《文汇读书周报》、《文学报》、《上海壹周》、《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其中有关于小说《上海森林》的评论、推荐等文章。

2010年7月5日,张某就保全唯美天空网站内容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所制作的(2010)沪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简称第x号公证书)光盘显示:通过百度搜索进入唯美天空网站首页,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上海森林”,并按“专辑”进行搜索,出现结果为“小说连播《上海森林》-张错原-37回”,同时显示专辑名称为上海森林,艺术家为张错原,发行日期为2008年11月13日以及该小说的相关介绍;点击“查看专辑”按钮,进入的页面中出现上传用户为x,上传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该文件所属分类为“有声读物》有声文学》中文读物”,旁边同时注明“版权合作申请”,该网页中间再次提示该小说的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并列有按顺序排列的该小说的37回链接以及“试听”、“收藏”等选项,同时显示该专辑评分为0,页面右侧列有“中文读物最新”推荐,包括《莎士比亚名剧》、《杜拉拉升职记》、《明朝那些事》等作品;依次点击该小说37回的试听按钮,可直接在线完整试听由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台录制的该小说。原审庭审中,双方认可唯美天空网站上的小说《上海森林》未修改小说《上海森林》,且使用了完整的该小说内容;张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未就唯美天空网站中存在小说《上海森林》的情况通知过天瑞公司,天瑞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就删除了该小说。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向天瑞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天瑞公司还表示,在张某申请本案公证时,唯美天空网站未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审查;小说《上海森林》的内容简介是网友自行上传的。

原审案件审理中,天瑞公司认可其注册并经营唯美天空网站,天瑞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诉讼中表示其经营活动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唯美天空网站在“关于唯美”中指出,该网站是以高雅音乐为主导,雅俗共赏为原则,为音乐爱好者建立的通过网络分享天籁之音的乐园;从2006年9月建站至今,该网站建成了目前国内音乐资源内容最丰富、分类最详尽的超级乐库……唯美天空网站的版权声明提出,该网站是一个以音乐介绍和评论为主的音乐网站,目前的服务形式仅限于低品质的音乐试听,不提供任何形式的高品质音乐及相关下载服务;网站一直以来十分注重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从建站开始就从未间断过与各家唱片公司就版权问题进行的沟通与合作,目前已经取得国内外150多家唱片公司的音乐试听授权,并仍在积极地获取更多的合法授权和支持;由于部分资源为资源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网站未及一一审核,如有发现本站资源侵犯您的版权,请指出,经核实后网站将立即改正,并在24小时内要求该资源提供者予以删除;网站不保证网友所发布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不对用户因使用这些资源对自己和他人所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站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盗用本站资源;不论何种情形,网站都不对任何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站提供的信息所造成的所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此外,天瑞公司还提交了关于网友x的个人信息网页,显示已有19人次访问过此人信息,此人等级为18,此人共上传了779部专辑,其中包括《达芬奇传》、《超个人心理学大趋势》、《莱格德的奇迹》、《x》等。张某表示,网友x上传的专辑数量巨大,且分布在各个栏目中,应视为天瑞公司自行提供的,所以,天瑞公司既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也提供内容,天瑞公司应当对唯美天空网站上的作品尽较高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天瑞公司则表示,还有其他网友上传了更多的专辑内容,如网友静静上传了2758部专辑,包括《x》、《x》等,网友樭煃上传了《x》、《x》、《x》、《x》、《x》等2525部专辑。上述专辑大都显示有这些作品正版出版物封面。天瑞公司同时表示,唯美天空网站本身并未获利。

另外,为证明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张某提交了金额为1000元的第x号公证书发票以及数张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并在本案中主张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800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出版合同、小说《上海森林》图书、证明、《中国图书商报》等报刊、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工商查询网页打印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页打印件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委托出版合同》中约定张某在图书上署名为张错原,天瑞公司认可张错原为张某的笔名,故原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张错原为张某的笔名。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小说《上海森林》署名为张错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张某为小说《上海森林》之作者,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天瑞公司表示,小说《上海森林》系网友上传到唯美天空网站中,该网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天瑞公司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审查。张某提出x网友在唯美天空网站各个栏目中上传了779个专辑,数量巨大,应视为唯美天空网站自己提供的,故认为唯美天空网站既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提供内容服务。原审法院认为,就唯美天空网站关于小说《上海森林》所呈现的情况、“关于唯美”与其版权声明内容以及天瑞公司不对网友上传内容作著作权方面审查的表述,网友x上传专辑的数量无法成为推翻该网站为小说《上海森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事实,张某亦未提交网友x的行为可视为天瑞公司行为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天瑞公司经营的唯美天空网站为小说《上海森林》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天瑞公司对唯美天空网站中存在小说《上海森林》具有主观过错,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唯美天空网站中的该小说侵权,理由有:1、小说《上海森林》于2004年出版图书后,于2005年在电台播出,且有多家报刊发布了该小说的评论推荐文章,故该小说有一定的知名度;唯美天空网站不论是搜索结果页面还是该小说所处页面中都注明了准确的小说名称、作者等基本信息,并有完整的可按顺序试听的小说37回列表,天瑞公司应当知道唯美天空网站存在该小说及该小说的著作权人。2、唯美天空网站中附有小说《上海森林》的内容简介,天瑞公司表示简介内容是网友自己上传的,但无证据证明。3、小说《上海森林》以专辑形式出现在唯美天空网站“有声文学”的“中文读物”栏中,从“中文读物”栏最新推荐的作品主要为《杜拉拉升职记》等此类出版物可推知,天瑞公司应对“中文读物”栏中所使用的包括小说《上海森林》在内作品之著作权施以充分的注意义务。4、天瑞公司在唯美天空网站的版权声明中提到了其广泛联系唱片公司等就版权问题进行沟通与合作,而且在小说《上海森林》试听页面有“版权合作申请”提示,可见天瑞公司明知唯美天空网站上的作品需要解决版权问题;而从唯美天空网站注册用户上传内容看,均是以专辑形式上传,且大多为正版出版物,同时附有正版出版物封面,故天瑞公司在明知应审查唯美天空网站上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放任用户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5、唯美天空网站中的小说《上海森林》自2008年11月上传至2010年9月被删除期间,天瑞公司理应有充足的时间发现并了解到该小说的著作权情况,但无证据证明天瑞公司及时与用户x联系,要求其提供该小说的权属证明以及用户x取得了通过互联网传播该小说的著作权;仅凭唯美天空网站在版权声明中的单方免责声明并不能排除天瑞公司因未尽到合理的著作权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综上,唯美天空网站的网友x未经张某许可上传了小说《上海森林》,天瑞公司为x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且存在主观过错,亦侵犯了张某就小说《上海森林》享有的著作权。天瑞公司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天瑞公司应为其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唯美天空网站中的小说《上海森林》为张某正确署名,且未修改小说内容,亦无证据证明天瑞公司侵犯了张某就该小说享有的人身权,故张某提出要求天瑞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因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天瑞公司的非法获利,故原审法院考虑小说《上海森林》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市场价值、唯美天空网站中该小说的受关注程度、天瑞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张某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瑞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八千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天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为非营利性网站,不存在通过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的情况,没有对被上诉人侵权的故意。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其享有涉案的作品的音像版权的证据,故上诉人没有对其权利造成损害,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侵权的主体为用户x,而非上诉人。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立即停止了涉案作品的页面展现,并积极联系了被上诉人,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张某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张某与知己公司签订的委托出版合同约定将其创作的小说《上海森林》作者署名为张错原,且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小说《上海森林》将作者署名为张错原。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某为小说《上海森林》的作者,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在天瑞公司经营的唯美天空网站上,可以直接完整试听朗读小说《上海森林》的音频文件。根据唯美天空网站中关于小说《上海森林》播放页面的情况、“关于唯美”与版权声明的内容等,可以认定天瑞公司经营的唯美天空网站系为小说《上海森林》音频文件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张某主张小说《上海森林》音频的内容系由天瑞公司所提供,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持,该主张不能成立。唯美天空网站播放小说《上海森林》的音频文件的页面中对该作品的介绍中说明了作者及该书的出版情况,天瑞公司应当知道该书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其未及时与上传该作品的用户联系并核实该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其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器传播的作品构成侵权,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唯美天空网站上提供的是朗读《上海森林》的音频文件,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录音制品享有权利,但采用朗读作品的音频文件提供文字作品的内容仍属于对文字作品的使用,仍应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唯美天空网站网友x未经张某许可上传了朗读小说《上海森林》的音频文件,侵犯了张某就小说《上海森林》享有的著作权。天瑞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为x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且主观上有过错,亦侵犯了张某就小说《上海森林》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天瑞公司关于其并非侵权主体、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以及张某不享有音频文件的权利,故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因唯美天空网站中提供的朗读小说《上海森林》的音频文件为张某正确署名,也未修改小说内容,原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天瑞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某未提交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天瑞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小说《上海森林》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市场价值、唯美天空网站中该小说的受关注程度、天瑞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张某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天瑞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天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严哲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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