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位某某诉被告平舆县十字路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略)事务所(略)。

被告平舆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舆县X路集。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平舆县古槐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略)。

原告位某某诉被告平舆县X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新友,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位某某诉称,2010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十字路乡废弃窑场承包给原告,承包金40万元,承包期限50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被告将鱼塘西南角另修一排水管,将范庄、黄某二村田地的流水排入三号路南;固定边界,清障后交于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为此请求一、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修一排水涵管,固定边界,清障后将所承包鱼塘交于原告;二、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及支付合同生效前利息损失x元。

被告十字路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及时全部兑现承包金;合同第九项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过高,应予变更;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损失x元不存在;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十字路乡大窑鱼塘经评估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承包,位某某中标承包后,十字路乡人民政府与位某某就大窑鱼塘进行了口头约定,2008年12月15日,位某某交给十字路乡人民政府原窑厂及水塘承包费x元;2009年3月31日,位某某又交给十字路乡政府原窑厂及水塘承包费x元。为便于承包人对原窑厂及水塘的承包经营及管理,2010年1月20日,十字路乡人民政府(甲方)与十字路村委(乙方)签订了租用紧邻原窑厂及水塘西边十字路村X组耕地的《租地协议》一份,《租地协议》显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同意将本村X村民组的土地4亩(该土地位某:东临乡窑厂,西临本村X组耕地,北边以乡窑厂的最北角鱼塘西边为西界,南边以乡窑厂西南角第一鱼塘西边为西界,南北拉直线即为该宗土地)租给甲方,租金4万元,一次性付清,租期50年。2009年12月31日至2059年12月31日。甲方在承包期间可自由使用,到期后土地保持原样不变。十字路村委负责人王某某在该租地协议上进行了签名,同时,二组代表秦东兴等六人也在该租地协议上进行了签名和捺印。2010年1月28日,原告位某某与被告平舆县X乡人民政府正式补签了书面《鱼塘承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显示:十字路乡大窑鱼塘经评估后于2008年9月进行公开拍卖,现由位某某承包,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立此合同。一、该鱼塘由乙方位某某承包后负责整理,有权对该地养殖,主要以养鱼为主,塘沿植树等多种经营。二、承包期限50年,从2010年1月31日至2060年1月31日,承包费40万元,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甲方,甲方不得以其他借口向乙方另行收费。三、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无意再承包,或甲方有意转包给第三方,乙方承包期间的固定投资及相关不动产,由甲乙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某估,乙方得到补偿后,甲方才能有权转包。四、该鱼塘所有权归十字路乡政府所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管,但不得无理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乙方在承包期间享有开发利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借口抵顶甲方的承包费。五、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如转包第三方,需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六、该鱼塘交接前,由甲方负责按约定埋设水泥界柱,将鱼塘无争议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并附本土地边界示意图(图上标明数据和面积,每百米深埋一水泥界柱),具体边界如下:东边南北边界:东南角塘沿向东3米,北边塘沿向东3米,以此为点南北拉直线为东边界。西边南北边界:西南角塘沿边,北段以塘沿最宽处塘沿为线,以此为点,南北拉直线为西边界。南到三号公路以北,北至马港南岸边。本合同签订前的土地有关纠纷,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甲方及有关单位某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此土地上进行任何活动。七、为避免污水排入鱼塘,甲方承诺在鱼塘西南角另修一排水涵管,将范、黄某村X排入三号路南。清障、界桩以及涵管应在合同签订后一月内完工,并疏通同等流量水沟。八、甲方承诺,在今后的道路规划、水利建设、农网改造、养殖政策扶持中,甲方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帮助。甲方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除赔偿对方损失外,先行支付对方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同意后并附件、附图,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十、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副本两份,交十字路乡土管所、十字路乡司法所存档备查,同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乡长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公章;乙方位某某也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名。当日下午,乡政府通知位某某在乡长周某某办公室就其承包窑厂鱼塘问题召开专题会,会议纪要显示:在周某长办公室参加人员有周某某、孙留喜、路建立、陈献军、王某某、位某某,会议就鱼塘承包问题再次协商,各方就鱼塘承包合同有关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承包费一次性交清。2、鱼塘西边界牵涉与十字路村X村X组土地纠纷问题,南北边界:西南角塘沿边,北段以塘沿最宽处塘沿为线,以此南北两点拉直线为西边界。线内涉及到的十字路村X村X组所耕作土地,由乡政府、十字路村委、位某某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乡政府出面与十字路村委签订租地协议,先租赁过来,再转租给位某某,租期50年,租金4万元,由位某某负责承担。由于位某某条件有限,经本人多次向乡政府申请反映,经乡班子研究,同意补贴位某某2万元,交给十字路村支部书记王某某负责落实。3、边界打桩问题和西南角排水问题又乡政府出资2000元,王某某负责落实。4、周某清障已经完毕,窑厂南边几棵小树由位某某负责解决。5、合同签订后由位某某和王某某共同落实有关决定。之后,乡政府按双方口头商定、书面合同及会议纪要拨付给十字路村委配套资金。2010年3月6日,十字路法律服务所及工作人员熊中卫作为见证单位,在位某某与十字路乡政府正式补签的书面《鱼塘承包合同书》上进行了签名和盖章。诉讼中,位某某于2010年7月14日提交涵管、界桩彩色照片数张,以此证明原告方刚埋界桩不久。同时,其自述“2009年春季,自己在窑厂鱼塘周某栽种一些小杨树;2010年4月份,自己整过鱼塘。”。诉讼中,被告方除提交埋设水泥界桩照片外,也提交有为乡窑厂鱼塘清障伐树、开挖水沟等照片。庭审中,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实及自述:乡政府按约定交付了鱼塘、清障及配套资金,原告位某某未按约定向十字路村委交付紧邻鱼塘西边的土地租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盖有平舆县X乡财税所印章的收款收据2张、双方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照片,当事人的相互陈述、以及证人证实、十字路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8年9月份,原告通过对原乡窑厂鱼塘评估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拍卖,被告中招标后,双方对鱼塘承包多次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并进行了履行,直至2010年1月28日双方又补签书面《鱼塘承包合同书》及专题召开会议(即会议纪要),该一系列行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承认在2009年春季其就在鱼塘周某栽种树苗,表明被告十字路乡政府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已履行了交付鱼塘义务,该义务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位某某接受后该合同成立并已实际履行。位某某要求被告十字路乡政府交付鱼塘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位某某未按约定向十字路村X组交付紧邻鱼塘西边的土地租金2万元,客观上影响了修一排水涵管、固定边界的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2010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的书面《鱼塘承包合同书》,十字路乡政府另负有为位某某承包的鱼塘固定边界、埋设水泥界桩、在鱼塘西南角修一排水涵管义务,十字路乡政府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相应义务,对未履行义务部分应继续履行,但该义务的履行需要位某某的协助。本院对原告请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修一排水涵管,固定边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参加的《会议纪要》显示“周某清障已经完毕,窑厂南边几棵小树由位某某负责解决。”,同时,原告请求的“清障后将所承包鱼塘交于原告”中的“清障”不明确具体,对该请求本院无法支持。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对原告请求的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及支付合同生效前利息损失x元,因其自己具有违约行为,故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舆县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位某某承包的鱼塘固定边界、埋设水泥界桩,在鱼塘西南角修一排水涵管。

二、驳回原告位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被告十字路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崔新民

人民陪审员曹付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素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