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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在茶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乐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于同年9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朱某萱,女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娘家。2008年4月,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期六年,现在茶陵监狱服刑,由于婚后不久被告犯罪服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单方抚养。

被告朱某当庭口头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在服刑期间女儿朱某萱可由我父母亲抚养,不需要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6日,原、被告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同年9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朱某萱,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08年3月4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茶陵监狱三监区服刑。为此,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未添置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朱某萱随王某生活,并由其抚养成年,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母跟父由其自择。

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乐萍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谭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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