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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邹某诈骗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04年9月10日和2007年6月2日,被告人邹某虚构工程急需资金的事实,在南阳油田分别骗取被害人高XX现金x元和x元。

2、2005年1月和2005年7月15日,被告人邹某虚构工程急需资金的事实,在南阳油田分别骗取被害人付XX现金x元和x元。2007年5月15日,邹某退还付x元。

3、2008年4月14日,被告人邹某虚构出车祸急需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XX现金x元。

4、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邹某虚构离婚急需钱的事实,在南阳油田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x元。

5、2008年9月,被告人邹某虚构出车祸急需钱的事实,在南阳油田骗取被害人刘XX现金x元。

6、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邹某虚构亲属看病急需钱的事实,在南阳油田骗取被害人翟XX现金x元。

7、2008年10月,被告人邹某虚构出车祸急需钱的事实,在南阳油田骗取被害人叶X现金x元。

8、2008年10月4日,被告人邹某虚构出车祸急需钱的事实,在南阳油田骗取被害人贺X现金x元。

9、2008年12月,被告人邹某虚构出车祸急需钱的事实,在南阳油田骗取被害人张XX现金x元。2009年5月,邹某偿还张x元。

10、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丰源名酒行烟酒x元。

11、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多种经营商行烟酒x元。

12、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鸿达名酒行烟酒x元。

13、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同益商行烟酒x元。

14、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诚信商行烟酒x元。

15、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健强量贩烟酒x元和购物卡x元。

16、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阿波罗酒店住宿费、餐费、烟酒共计x元。

17、2008年6月至2009年底,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华中商行烟酒x元。

18、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邹某虚构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事实,骗取南阳油田地税宾馆餐费、烟酒共计x元。

以上,被告人邹某实施诈骗18起,共计x元,被告人邹某诈骗所得均用于购买彩票、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邹某的供述;2、被害人高XX、付XX、王XX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XX、范XX、郭XX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借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辩称,我的行为给社会、家人、同事都带来了伤害,也很后悔。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15日,被告人邹某先后四次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高XX、付XX现金共计x元。其中,邹某于2007年5月15日退给付x元。

2、2008年4月14日于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五次以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XX、刘XX、叶X、贺X、张XX现金共计x元。其中,邹某于2009年5月退给张x元。

3、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邹某以离婚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XX现金x元。

4、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邹某以亲属看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翟XX现金x元。

5、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邹某以自己所在单位工作需要为由,先后骗取南阳油田丰源名酒行、南阳油田多种经营商行、南阳油田鸿达名酒行、南阳油田同益商行、南阳油田诚信商行、南阳油田健强量贩、南阳油田华中商行、南阳油田阿波罗酒店住宿费、南阳油田地税宾馆烟、酒物资价款共计x元、购物卡x元、住宿费x元、餐费x元。其中,x元购物卡邹某在健强量贩全部购得烟、酒等财物。

以上,被告人邹某实施诈骗18起,诈骗数额共计x元。被告人邹某将诈骗所得的烟、酒等财物变卖后,用于其个人在南阳市区、湖北省襄樊市购买彩票和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以起诉指控顺序):

第一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因痴迷于购买体育彩票中的足球彩票,每次购买几千元到六、七万元不等,入不敷出,自己的钱花完以后就开始以各种理由借朋友、亲戚的钱,这些钱花完以后,我就以公司的名义到油田的几家烟酒店去赊欠各种高档烟酒,然后再把高档烟酒卖到南阳变现,拿到现金后又去买彩票,一直到2009年12月底,我看快到年底,各烟酒店肯定要到公司结账,我怕事发就离开了油田。先去了武汉,今年4月份又到了长沙,直到被抓获。

我以揽工程、做生意、看病、出车祸等理由借亲戚、朋友的钱,有的写有借条,有的没有写。赊欠烟酒店的烟酒钱主要就是以公司招待,招投标为理由,实际上都是我编的各种理由。我知道公司不会结这些帐,只有买彩票中大奖还这些钱。我在外欠了有一百多万吧,没有详细算过。

我以做生意为借口,向高XX借有5万元,打有借条,实际用于购买彩票了。

2、被害人高XX陈述:2004年9月初,邹某找到我,说他在大正公司下面一个厂子负责工程,工程缺少资金,9月X号,我带着他直接到我们油建公司东院里面唐河县农行一个储蓄所里,取出两万块给了邹某。2007年5月底,我们拍话过程中,他说他还在搞工程,还缺钱,就答应借给他三万。2007年6月2日,我跟邹某一起到油田职工大学西门对面的中国银行取三万现金,当场交给邹某,总共借的伍万块钱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我。

3、书证:高XX提供邹某书写两张借条。

第二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做生意为借口,向付XX借有x元,打有借条,实际用于购买彩票了。

2、被害人付XX陈述:2005年元月份的时候,邹某打电话给我说干些小工程需要流动资金,当时就取了壹万伍仟元现金当面给了他。后来在2005年7月15日,邹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借钱,后来我办了一张x元的工行存单交给他,并告诉他密码,让他自己去取。2007年5月15日,我急用钱问他要,他还给我x元。

3、书证;付XX提供邹某书写一张借条。

第三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编造自己出车祸,骗张x元现金,钱我全部买彩票了。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4月13日邹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回老家的路上开车把人撞了,急用钱,我于14日凑了x元现金给他,他给我打有借条。

3、书证:2008年4月14日邹某借张XX现金x元。

第四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家中有急事为借口,骗取王x元,实际用于购买彩票了。

2、被害人王XX陈述:2008年8月29日,邹某对我说,自己离婚了,现在急需钱,我在当天下午在建行泰山路储蓄所给他取了x元,当面给他。

第五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出车祸急需钱为借口,骗取刘x元,他是往我建行卡上打的钱。

2、被害人刘XX陈述:2008年9月10日左右,我在油田探亲,邹某找到我说,自己开单位的车撞到一个50多岁的农村老头,要赔偿。事后知道,他根本就没出车祸这回事。我取了x元现金给了邹某。9月14日,我返回北京后,邹某又打电话说比较急,我于9月15日往邹某的油田建行账户上打了x元。共计被邹某骗走x元。

3、书证:刘XX提供建行交易客户回单一张。

第六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舅舅生病在郑州急需钱为借口,骗取翟XX1.5万元,他是往我建行卡上打的钱。

2、被害人翟XX陈述:2008年9月19日,邹某说他舅在郑州住院,急需钱,并且把他的建行卡号发给了我,我当时往他卡上打了x元。

3、书证:翟XX提供建行存款凭证一张。

第七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急需钱为借口,骗取叶x元,他是往我建行卡上打的钱。

2、被害人叶X陈述:2008年10月左右,邹某给我发短信说他弟弟出车祸了,急需钱,我往他建行卡上打了x元。

第八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出车祸,急需钱为借口,骗取贺x元,他往我卡上打的钱。

2、被害人贺X陈述:2008年10月4日,邹某打电话给我说在湖北沙市附近出车祸了,要赔偿对方,我先后两次给他建行卡上打了x元。

3、书证:贺X提供建行存款凭条二张。

第九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出车祸急需钱为借口,骗取张x元。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12月左右,邹某对我说出车祸了,急需钱,我给了他x元,在2009年5月,因我催着要,邹某还给我x元。

第十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

我最早可能是在2008年下半年在丰源商行赊烟酒的,大概有7、8万元,烟是成条的,是软、硬中华、苏烟等,酒是成箱的,是五粮液、茅台等,后来老板王XX催的紧,我还了1万元。我给过王XX1万元,当时的欠条已经抽走了。

2、被害人王XX陈述:邹某以干工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在丰源名酒行欠下烟酒共计x元。

3、书证:王XX提供邹某签字的烟酒收条十一张,共计x元。

第十一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大概在多种经营商行欠有25万余元,我在老板王X处打有一个总欠条,我记得老板王X将每次的欠条清单给我了,我也找不着了。

2、被害人王X:我商行的名称叫“多种经营商行”,主要卖烟酒、冷饮等。邹某大概是从2008年5、6月份,他到我商行,拿走了成箱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还一次拿了二十条高档烟,好像是苏烟。帐没有给我结,先欠着。后来,他又陆续拿走高档的烟,软、硬包中华烟、苏烟。还拿走高档的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他拿烟都是一次十条、二十条,拿酒是成箱的。直到2009年11月24日,在我商行共计拿有三十多次高档烟酒,都赊欠着,每次拿每次打欠条。

3、书证:

王X提供邹某签字的欠条一张,共计x元。

第十二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在鸿达商行欠有十来多万元的烟酒,我对他们老板说是公司业务招待、请客送礼需要编造各种理由。这其中大概有1万余元真正用于公司招待,还有就是看病号拿的鸡蛋、饼干。

我在鸿达的欠条,都是用于我个人消费挥霍,没有单位正常开支。

2、被害人杨XX陈述:2009年以来,邹某在我的鸿达商行欠烟酒16万余元,一直没有结,他总是以招待上级领导、客户需要为借口,所有欠款邹某本人打有欠条。

3、书证:杨XX提供邹某签名的欠条五张,共计x元。

第十三起:

1、被告人邹某于供述:我以单位业务招待等借口在同益商行骗走烟酒大概有17万余元,商行老板是段XX。这的烟酒,我全部变卖了。

2、被害人段XX陈述:邹某在我的同益商行以公司招待客户、业务往来需要,自2009年2月以来欠了共计17.945万元烟酒款。

3、书证:段XX提供邹某签字的欠条四张,共计烟、酒款17.945万元。

第十四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公司业务招待等借口在诚信商行骗走烟酒大概有2万余元,商行老板是赵XX。烟酒我基本上全部变卖了,可能零星的一条、几盒红杉树烟用于招待了,木糖醇自己吃了。

2、被害人赵XX陈述:邹某在我的诚信商行以公司招待客户、业务往来需要,欠了共计2.6306万元烟酒款。

3、书证:赵XX提供邹某签字的欠条一张,共计2.6306万元。

第十五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公司业务招待等借口在健强量贩骗走烟酒大概有30万余元,购物卷7万余元,我用购物卷又在健强买了烟酒,所有烟酒全部卖了,用于购买彩票。

2、被害人赵XX陈述:从2009年9月份以后,邹某又以公司名义,从我们公司拿走了购物卡和大批成箱的高档烟酒,钱也没有给。后来,我们公司找邹某要账,听说邹某跑了。邹某拿走这些高档烟酒的实际时间就是在2009年11月初到12月下旬之间。拿走的酒都是成箱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烟都是成条的软、硬中华烟和苏烟。我们找他们大正公司,公司不认账,说没有见到这些东西,也没有让他到我们公司拿这些东西。

我们统计过,他在我们公司共拿走价值x元的高档烟酒,共拿走x元的购物卡。

3、书证:健强量贩欠款单,共计x元)

第十六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2009年10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直到我12月底逃离油田,我打着单位的旗号,在阿波罗酒店开房,自己住宿,在餐饮部拿了大量的高档烟酒。我私人住宿,阿波罗不欠账,我那时没有钱,不打着单位的旗号,酒店不让住。

在客服部、餐饮部拿的烟,都是变通为菜单费用,我在菜单上签字。

2、被害人乔XX陈述:邹某以单位名义从2009年10月24日到12月30日连续在阿波罗住宿、吃饭、发生费用共计x元。

3、书证:阿波罗酒店邹某欠款明显及单据复印件。邹某欠款x元,其中住宿费x元,餐费x元,烟x元。

第十七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以公司业务招待等借口在华中商行骗走烟酒大概有30万余元,成箱、成条的烟酒全部卖了,用于购买彩票,大概有1万余元,用于公司请客吃饭了,还有过年正常的福利。

2、被害人吕XX陈述:邹某以送人、拉关系,从2008年6、7月份在我的中华商行拿烟酒,其中他还了我1.3万元。

3、书证:中华商行购物单据,共计x元。

第十八起:

1、被告人邹某供述:我编造理由在油田地税宾馆欠账有4万余元,其中可能有1万余元用于公司正常日常开支了,其他我拿的烟酒到时卖后卖彩票了。

2、被害人牛XX陈述:陈述邹某在地税宾馆签单吃饭、消费烟酒共计3.8806万元。

3、书证:(1)邹某出具欠油田地税宾馆x元的收条一张。(2)油田地税宾馆点菜单四张,共计4056元。

二、本案综合证据情况:

1、证人证言

(1)证人杨X证言:

邹某平常没有什么特别嗜好,不炒股,好像买彩票。

(2)证人郭XX证言:我知道油田一个姓邹某彩民,2008年夏天最早开始在我这里买彩票,我知道他的手机号码x。他只买足彩,14场胜平负。有时掏现金在店里买,有时他将钱打到我卡上由我帮他买,他至今还欠我有五、六百元。他在我这投资有五、六万以上,中过两三次,大概奖金两、三万元。他在别的足彩网点买的也有彩票。

(3)证人范XX证言:大概2008年的时候,邹某到我开的体育彩票点买彩票,他买中国体育彩票,14场胜负游戏和九场任选游戏两种。刚开始都是用现金购买,后来将钱打进我爱人王XX建行卡上再由我们帮他代买。他最后一次购买是2010年1月17日下午18点他打电话到我销售点固定电话上,当时我给他买了1152元的彩票。算上在他中的钱,在我这投资有百余万元。现在还欠我7、8千元。

(4)证人赵XX证言:2009年以来有一个人往我店里卖过烟酒,酒有五粮液、剑南春、十年红花郎,都是成箱的,烟有软、硬中华烟、苏烟、黄某楼(论道)都是成条的。有照片我一定能认出这个人,因为他长得厚道,感觉像个领导。大概来有二、三回,都是一个人开车来的,卖完开着车就走。第一次来我问他烟酒从哪来的,他对我说,是领导收的礼,太多怕放坏了,帮领导卖的。我还对他讲,要是偷的,我可不敢要。他卖给我的烟酒有五粮液(水晶盒包装)一箱,剑南春一箱,十年红花郎一箱,软包中华二十余条,硬包中华一、二十条,苏烟一、二十条,黄某楼(论道)软、硬各一条。

(5)辨认笔录:赵XX辨认出邹某。

2、书证

(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派出所的抓获经过。

(2)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说明:邹某自2008年5月调至公司下属乙炔厂任厂长,于2009年12月26日未到公司上班至今,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邹某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识到其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可酌定从轻处理。对于邹某违法所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

二、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x元(其中:高x元、付x元、张x元、王x元、刘x元、翟x元、叶x元、贺x元、张x元、南阳油田丰源名酒行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多种经营商行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鸿达名酒行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同益商行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诚信商行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健强量贩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阿波罗酒店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华中商行财产损失x元、南阳油田地税宾馆财产损失x元。上述罚金、责令退赔偿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邹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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