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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为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甲为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隐瞒了法定禁止结婚的癫痫病,无生育能力,欺骗我领取结婚证。现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我离婚的理由纯属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原告道德品质败坏,生育私生女,无处安身,逃避责任。原告坚持离婚,我也没办法。但是为了原告的私生女,上户花费了5000元,抚养小孩14个月,花费x元。结婚时过彩礼x元。现在要求返还,本案诉讼费应有原告负担。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2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不能协调好家庭关系,有为癫痫病、生育小孩的事发生争执的现象。2008年农历8月15日后,双方开始分居。结婚前即2006年5月17日,原告未婚生育了一女,取名刘某。2008年7月7日,刘某的户口落在被告处,并被罚款4000元。原、被告结婚后,刘某就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父母亲抚养。2009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添置了以下嫁妆:一套电视柜、一套大衣柜、

一张席梦思、一套沙发、一辆女式摩托车。被告方提出结婚时过了x元彩礼给原告方,但原告方认为只有x元,这个钱买嫁妆花完了。双方无存款,亦没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自愿离婚;

二、刘某随刘某甲生活,由刘某甲抚养至成年,刘某乙协助把户口转至刘某甲名下。

三、双方结婚时添置的嫁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甲所享有的一半赠与给被告刘某乙;

四、原告刘某甲自愿补偿6000元给被告刘某乙(包括上户费、小孩抚养费),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彭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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