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兰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承包虎踞镇黄某电站基础工程建设,经口头协议,由原告送片石给被告,约定工程结束后结清全部货款。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片石款x元,并于2008年10月31日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拒不偿还,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x元及利息。
被告口头辩称,我欠原告片石款是事实,但茶陵县泽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我结算片石款,所以我也没有钱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期间,段祖文等人合伙成立了茶陵县泽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承包了茶陵县黄某电站项目部的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该公司的人员当时居住在被告家里,因该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需要片石,被告便承包了其片石的供应,口头约定片石价格为30元/吨。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双方达成了片石买卖协议,并口头约定片石的价格为26元/吨。另外,被告每车补偿原告过磅、过桥过路费30元,由被告直接将片石运到黄某电站项目部工程处过磅。2008年10月31日,原告持茶陵县泽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磅票到被告处结帐,因被告没有与该公司结算,便出具了x元片石款的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总以没有领到片石款予以拒付。2009年3月13日,原告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片石款x元给原告兰某某。
二、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汤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乐萍
二00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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