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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大专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中专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亲朋好友规劝,原告愿意与被告和好,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乐萍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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