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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以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打架,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不需要被告负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我同意,但小孩要随我生活,不需要原告负担小孩的生活费。

经审查,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生一男孩,取名谭某军。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而争吵打架,2006年开始两人开始分居,小孩随被告在生活。2008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另查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刘某某与谭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谭某军随谭某某生活,谭某某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刘某某享有探视权,谭某军长大后随父跟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150元,刘某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文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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