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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乙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华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小雄,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乙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肖某乙诉称1994年2月份原、被告相识,同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生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07年中秋节之日,被告回家后与原告大吵,并且把原告打得全身是伤。随后,被告便搬出去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颜某坚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颜某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大部分陈述内容失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责任均在于原告本人,诸如原告经常外出,不料理家务及性格刚强等等。现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婚生子颜某坚一直是随答辩人生活,因此,其婚生子应继续随答辩人生活,由原告依法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婚后,双方未添置贵重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1日,双方在茶陵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于1996年正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颜某坚。由于性格的差异,小孩出生不久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闹。2004年,双方发生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诉讼中,被告表示,婚姻存续期所欠的债务,由其一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乙与被告颜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颜某坚随颜某某生活,由原告肖某乙从2009年开始,每月支付生活费120元至小孩成年。每年的生活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教育费按每人交纳一年依次轮流交纳,2009年的教育费首先由颜某某交纳。

三、婚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由被告颜某某负责偿还。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归被告颜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肖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乐萍

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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