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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郊民初字第62号

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郊民初字第X号

原告程某,男,一九五○年元月一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一九七七年元月一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原告翻建房屋时,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当日入住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九天,花去医疗费1727元,住院期间一人陪护。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新乡X区分局以被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部分未作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其内容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共计2011元。在本调解达成时,被告先支付500元,下余1511元,被告从二○○三年五月三日起至二○○三年十月三日止,每月的三号前支付200元,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前支付311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5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清伟

审判员郑长青

审判员常远宏

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程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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