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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陕西省勉县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衡炎商速公司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勉县家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X路西。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衡炎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茶陵县X镇。

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常务副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省勉县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衡炎商速公司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4月22日之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3月3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帐号为x的存款参拾陆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衡炎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账号为x的存款x.00元。(其中执行标的款x.18元,受理费及保全费2814元,迟延履行金5957元,执行费4550元)至茶陵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茶陵支行的执行帐户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王嵘

执行员吴雁华

执行员朱邦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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