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谭某甲、谭某乙划生育行政征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为x。

被执行人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为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谭某甲、谭某乙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茶(火)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谭某甲、谭某乙于2008年8月24日在茶陵县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2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250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3250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75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75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谭某甲、谭某乙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只缴纳了6000元,尚差x元,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火)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火)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谭某甲、谭某乙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至本院,并加收自欠缴之日起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每月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谭某甲、谭某乙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文

审判员谭某云

审判员龙宝兰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刚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