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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标的款、物,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格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某诉称,200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尚格名城某房屋;2、房屋价款为x元;3、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年7月1日前;4、逾期交房超过90天,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交房最后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则由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额房款。原告于2008年7月份接收了房屋后,多次向被告反映阳台地漏水平过高影响下水的质量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且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对阳台地漏水平过高影响下水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被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好产权人为原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092.85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尚格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我方愿意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交付合格房屋,尽快为原告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且进行适当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尚格名城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x元,被告于2008年7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方的责任,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额房款,并于2009年7月接收了房屋。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竣工验收备案表,导致原告至今未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酿成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前对原告邹某某诉讼请求中的阳台地漏水平过高影响下水的质量问题整改到位;

二、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前原告邹某某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邹某某支付逾交房违约金1090元;

四、原告邹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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