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甲(又名颜某良),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等10人共同出资抢2008年正月在潞水镇X村X地段某采了一口铁矿洞井,由被告人谭某某负责井下的生产和安全管理。颜某甲负责周边秩序的协调、原材料的购买和矿石的销售,其余参股人员不参与管理。2008年4月,县X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洞进行了炸封,同年7月份,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未经批准,擅自启封,被告人谭某某请了邓某某、刘某平、裴某某三人进洞疏通巷道,开采铁矿。该洞井工作面离洞口五百余米,只有一个出口,系“独眼井”,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明知洞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了节省成本,没有安装任何通风设备。2008年9月24日,邓某某、刘某平两人在洞井做事时,因洞内缺氧,致使刘某平窒息死亡,邓某某受伤。
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平、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已经潞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已赔偿死者刘某平家属23万元,赔偿伤者邓某某1.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颜某丁、颜某戊、颜某己、裴某某的证言;潞水双关镇铁矿“9.24”中毒窒息事故处理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医药费单据;疾病诊断书;病历;证明;安监局移交的其他文书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身为矿井投资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启封开采铁矿,且在明知矿井无机械通风、无通风系统而冒险作业,导致劳工一人窒息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案发后,二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被告人谭某某、颜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颜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花明兰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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