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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大金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亚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宾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凌励,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宾某乙(系该单位员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代为出庭、代为执行标的。

被告株洲大金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根深,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大金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大金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6元。原告株洲市唯美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096元,被告株洲大金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3000元。

代理审判员陈小兵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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