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思平,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北京正恒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建华,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北京正恒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某、北京正恒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虹鼎国际化工(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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