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洞口县洞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广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自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在外务工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06年底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离婚,并要求抚育一个小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代理人对袁某主、旷某卿、徐玉倩的调查记录,拟证明被告有两年时间没有与家人联系,小孩旷某贵随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女孩旷某卿在原告处生活,被告在广东省有第三者等事实;2、被告旷某某写的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及被告同意离婚等事实。

被告旷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必须达到被告的要求:1、小孩各抚育一个,各自承担抚育费;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被告不承担。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陈述,拟证明被告外出务工是夫妻双方商量后才出去的及原告在黄某镇开了一小店的事实;2、委托代理人对旷某权、旷某河的调查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及在双方父母房屋的上层加盖一层房屋等事实;3、小孩旷某贵证言,拟证明小孩愿意随被告生活;4、肖某平、向瑞金证言,拟证明被告欠款13.5万元等情况;5、土地使用证,拟证明房屋详情。

经组织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采信如下:1、原告提交的1、2、X号证据所证明的原、被告两年多夫妻间互不履行义务及男孩随被告父亲生活,女孩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予以采信;2、对被告所书写的协议予以采信;3、对被告提交的1、3、X号证据,原告认可予以采信;4、对被告提交的2、5、X号证据因原告坚决反对,且被告均是2007年的借款,原告又未知道,故本院不予采信。

依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1月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带有部分嫁妆至被告家。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4年5月生男孩旷某贵(现在被告处生活),1996年9月生女孩旷某卿(现在原告处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05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7月在被告父母修建的房屋上加了一层共三间房子,用去现金2万余元,另修晒楼一间,用去1万余元。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及债权。原告于2009年3月在洞口县X镇开办一小店花现金7000余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后虽生有小孩,但由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自2005年7月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各抚育一个,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所有,在黄某镇开办的小店归原告所有。另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x元。原告的嫁妆留归小孩旷某贵使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旷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旷某卿随袁某某生活,小孩旷某贵随被告生活旷某某生活,各自承担抚育费,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所开小店归原告所有,另由被告从所占财产中付x元给原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的嫁妆留给小孩旷某贵使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广义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彭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