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文,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受父母包办招被告为上门女婿,因被告好吃懒做,劳动观念不强,从不关心和体贴父母,经常与原告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吵架。2007年10月因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便对原告父母进行威胁和恐吓。2008年7月被告伙同他人将原告致伤,2009年正月(农历)15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家见不在,竟将原告父母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更加激化。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人,袁艳菊的调查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家庭情况,证2朱某群的调查记录与证1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恩爱,原告要求学习电脑,被告大力支持。自原告学习电脑后见异思迁,与被告制造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1,米奇林、肖某艳的调查记录,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及家庭情况等,证2原告朱某某的录音资料,原告陈述了原、被告的婚姻感情,与其父母生活及经济等情况,证3汇款收据,证明被告自2004年至2007年3月向原告家庭邮存经济情况,证X-X-X相片,拟证明原告与第三者曾××及其原告家庭成员的合影照,证5短信抄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信息,不要对原告抱着希望,望被告另做打算。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材料,被告对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1袁艳菊系原告的亲戚,证2朱某群是原告的妹妹,该二份证据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就证据力方面存在避重就轻,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袁艳菊、朱某群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原告对证3无异议外,其他均有异议。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以及发生矛盾的原因,被告提供的其他4份证据材料符合本案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对被告提供的5份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依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原告家仅有四女儿,约定被告来原告家为上门女婿。尔后,原、被告于2003年1月在洞口县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3月婚生一女孩取名谢某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在广东打工,租房住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07年6月,原、被告协商在外打工辛苦,原告要求回家学习电脑,被告亦表示同意,尔后原告在学习电脑期间思想动摇,与本高沙镇一男青年曾××关系暧昧。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逐步疏远,被告知道后并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吵架,2009年(农历)正月15日被告来到原告家与其父母发生矛盾,被告亦将小孩带走。

另查明原、被告与其原告父母未分家,以原告母亲曾某元的名字存入湖南省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存款x元。该案经审理后进行调解未果。故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并生育了小孩,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能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见异思迁,其过错在于原告。只要原告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自尊自爱、自重,消除其他顾忌,恢复夫妻感情是完全可能的。视其夫妻感情现状,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鲜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某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