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被告魏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人郑某舸。
委托代理人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诉被告魏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5月6日19时26分许,邢存中驾驶豫x号出租车(登记车主为魏某某),沿郑某商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十里铺路口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段某相撞,经郑某交警四大队认定,邢存中负全责。原告受伤后花去部分医疗费,本次起诉前已调解解决。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魏某某又支付原告9000元赔偿款,但对剩余款项未予支付。因豫x号出租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投有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二次手续费、鉴定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交通费、其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
二被告辩称,同意部分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段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三万三千元,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元减半收取四百三十五元,由原告段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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