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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豫x号时代金钢货车行驶至汝州市X乡X路X路段王X正家门前倒车时,将王X正的孙子王X豪(X年X月X日生)碾死。经法医学鉴定,王X豪死于车辆碾压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汝州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证人王X正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金正(2010)尸检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撤诉书、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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