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文,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X路X号国际车城B座205B。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卫理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肆万元整(x元),已支付购车款和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陆拾壹万陆仟元整(x元);
二、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购车余款调整至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只要向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余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x元)即可;
三、在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付车辆购买手续(包括海运单、商检单、发票)的当天,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余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x元);
四、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购车手续包括关单两份、号码分别为x(x)和x(x),商检单两份,号码分别为x-1和x-2,随车检验单一份,编号x-1,发票共计16分,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以上16份金额发票共计壹佰陆拾万整。剩余应开发票额肆拾万元整,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合作伙伴广州公司的汽车配件发票,金额为肆拾万元整。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此发票,则留在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的肆万元,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不支付;
五、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四条关单两份,商检单两份,随车检验单1份和16份发票后应于当天向大连盈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x元)普通商业汇票;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9962元,减半收取4981元,湖南亚飞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唐开智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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