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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苏某甲要求其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甲,女,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男,汉族,76岁,系被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苏某甲要求其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苏某甲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苏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双方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其双方的撤诉申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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