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成铭大厦C座X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名,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提出异议。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成铭大厦C座X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此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田某某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成铭大厦C座X层,但依田某某和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X路X号湘域中央X栋X号,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范围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杜某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殷英
二○○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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