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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2010年10月7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0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商丘一名自称叫邝令军的人手里购买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0本(每本50份,面额为100元),河南省鹤壁市商业发票7本(每本25份)。2010年4月份,李某某将其中的13本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分别出售给毛立国、张占军,获利1000余元。剩余发票于2010年9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

2010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濮阳一姓王的人手里购买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40本,准备出售时被浚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为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河南师范大学毕业证》、《浚县第二高级中学毕业证》、《浚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毕业证》、《浚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绝育手术证》各1份,并为自己伪造《鹤壁日报记者证》1份。2010年9月1日,浚县公安局从其家中将上述6份证件查获,并查出印章12枚。经鉴定:印章及证件上的印章均不是真实印章。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年龄证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商丘一名自称叫邝令军的人手里购买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0本(每本50份,面额为100元),河南省鹤壁市商业发票7本(每本25份)。2010年4月份,李某某将其中的13本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分别出售给毛立国、张占军,获利1000余元。剩余发票于2010年9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2010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濮阳一姓王的人手里购买河南省鹤壁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40本,准备出售时被浚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为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河南师范大学毕业证》、《浚县第二高级中学毕业证》、《浚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毕业证》、《浚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绝育手术证》各1份,并为自己伪造《鹤壁日报记者证》1份。2010年9月1日,浚县公安局从其家中将上述6份证件查获,并查出印章12枚。经鉴定:印章及证件上的印章均不是上述单位的真实印章。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毛××等人的证言,物证鉴定结论,抓获证明及搜查扣押清单和案件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与本案具有关联,足以证实本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成立,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凤喜

审判员张素英

审判员赵慧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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