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7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7月5-7日请假三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1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寻衅滋事犯罪,2010年2月10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7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8月20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9月29日,浚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次日,本院依法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10年10月30日本案恢复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追变诉[2010]X号追加、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本案于2010年12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

1、2008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轿车在鹤濮高速浚县西站下站时,因高速收费人员甘××发现该车在前一天有闯岗记录,便将该车拦住。赵某某下车即对甘××进行打骂。鹤濮高速管理站工作人员张××发现此情况后,用“路政巡逻车”挡在赵某某的车前面。后收费站工作人员让放行,张××便将车挪开让赵某某通行,赵某某将车停至路边,打电话叫来周安彪、张健卫、高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张××进行殴打。经鉴定,张××的损伤不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

2008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浚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甘××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2、2008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轿车行驶至浚县X镇X村附近路边时,与妻子王九玲因家务纠纷,在车内与其妻子发生打架。滑县X乡X村的王××开车途经此处,稍作停留看赵某某夫妻二人打架,赵某某不满,便两次开车追上王××,将王××驾驶的汽车的车玻璃砸碎,并用砖头将王××头部砸伤。后又开车追到浚县X镇卫生院,将正在治疗的王××拉出病房,持棍对王××进行殴打。经鉴定,王××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故意伤害

200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与浚县X镇X村的董某×在屯子镇象山因采石界限纠纷引起争执,赵某某纠集魏胜利、周学圣、郭某彬、刘浩(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董某×、董某×父子打伤,并将车辆砸坏。经鉴定,董某×左侧肩胛骨损伤构成轻伤;董某×左耳外耳道损伤构成轻伤;车辆损毁价值1620元。

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董某×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董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等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年龄证明,调解协议书,病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公然藐视法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系主动投案,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该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宜对其同一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

1、2008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轿车在鹤濮高速浚县西站下站时,因高速收费人员甘××发现该车在前一天有闯岗记录,便将该车拦住询问。赵某某下车即对甘××进行打骂。鹤濮高速管理站工作人员张××发现此情况后,用“路政巡逻车”挡在赵某某的车前面。后收费站工作人员让放行,张××便将车挪开让赵某某通行,赵某某将车停至路边,打电话叫来周安彪、张健卫、高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张××进行殴打。经鉴定,张××的损伤不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

2008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朋亮、甘××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08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轿车行驶至浚县X镇X村附近路边时,与妻子王九玲因家务纠纷,在车内发生争吵。滑县X乡X村的王××开车途经此处,稍作停留看赵某某夫妻打架,引起赵某某的不满,便开车追上王××,将王××驾驶的汽车玻璃砸碎,并用砖头将王××头部砸伤。后又开车追到浚县X镇卫生院,将正在治疗的王××拉出病房,持棍对王××进行殴打。经鉴定,王××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故意伤害罪

200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浚县X镇X村的董某×因在屯子镇象山采石界限纠纷引起争执,赵某某纠集魏胜利、周学圣、郭某彬、刘浩(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董某×、董某×父子打伤,并将其父子乘坐的面包车砸坏。经鉴定,董某×左侧肩胛骨损伤构成轻伤;董某×左耳外耳道损伤构成轻伤;车辆损毁价值1620元。

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董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认不讳,并由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董某×、董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等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年龄证明,调解协议书,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已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该起事实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均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该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宜对其同一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姜素娟

审判员赵某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