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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64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村工业园区X号房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晓东,江苏南通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X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圣夫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某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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