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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佳和科技发某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发某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5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X栋。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文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X区进港大道润海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武汉市X区X路X号有色金属大厦7至X楼。营业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社长。

被告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住所地:天津市X区鞍山西道玉泉路协龙里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发某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小拥,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被告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于1998年9月9日签订出版发某合约书,双方约定,甲方(被告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向乙方(即原告)出售其投资拍摄的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的中国大陆地区VCD、DVD、CVD版权,版权期限为五年。2002年,原告发某市场上有不是其出版发某的该电视连续剧VCD光盘公开销售。原告于2003年1月3日在广东音像城购买到两盒《观世音传奇全传》(二十集)、两盒《观世音传奇》(十集大型古装神话连续剧),经由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经证据保全公证的《观世音传奇全传》的彩封资料表明某光盘由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提供版权,武汉音像出版社出版发某,武汉音像出版社广东经营部经销。上述剧集中部分光盘盘芯SID码属于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故可以确定此批光盘是由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复制某产的。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其授权而复制某版发某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不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某大的经济损失,且原告是中国著名的录音录像制某出版发某企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所出版的音像制某有很好的信誉,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某大的损失。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某、销售侵权的录音录像制某。2、上述被告在《经济日报》上发某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原告为打击侵权行为的全部费用,且上述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4、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与天津力田企业发某中心于1998年9月9日签订的出版发某合约书。

3、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1998年9月出具的节目授权书。该授权书上记载: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将其拍摄出品、全权发某并已缩编之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VCD、CVD、DVD(十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授予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期限五年。自1998年9月9日至2003年9月8日为新时代影音发某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上述版权的出版发某。

4、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1998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某记载: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是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投资拍摄出品以及全权发某。如有任何版权纠纷,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承担。

上述2、3、4用以证明某告的权利。

5、公证书及公证购买两套剧集(《观世音传奇》十集装、《观世音传奇全传》二十集装),用以证明某东省公证处对购买上述电视连续剧集物证的过程进行公证,并证明某述剧集光盘盘芯及包装彩封上所表明某内容。

6、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办理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费用的发某。

7、武汉音像出版社广东经营部出具的购买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观世音传奇全传》各两套的广东音像城音像制某发某清单。

上述5、6、7用以证明某被告侵权。

8、原告公司关于《观世音传奇》投资预算、成某、销售价的陈某性文字,用以证明某告出版发某的电视剧《观世音传奇》成某、销售价及利润所得。

9、原告还当庭提交由其出版发某的《观世音传奇》十碟装一套。

10、全国光盘复制某位SID码一览表。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复制《观世音传奇》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对光盘复制某工行业的法律规定,并且得到了武汉音像出版社的合法授权。二、答辩人作为《观世音传奇》光盘的复制某工厂,已尽到了对内容审查之义务。三、答辩人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也不应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或连带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的复制某为并无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也不存在所谓的侵犯原告发某权之行为和事实,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充分了解本案的事实、音像制某复制某序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整个音像复制某业的秩序。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

1、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光盘复制某可证;

3、版权证明(复印件);该版权证明某款为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该证明某载:二十集大型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系由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全额投资拍摄。具有合法版权。根据本中心与福州百乐音像制某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日签署的协议书第某条,该剧国内(不含港、澳、台)VCD出版版权有偿转让给福州百乐音像制某有限公司(转让期为三年,自其取得出版版号时起),并根据上述协议只能由武汉音像出版社出版。

4、复制某工委托书,该委托书武汉音像出版社为委托方,受托方为佳和科技发某有限公司;

5、版权授权书(复印件);该授权书载:二十集大型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系由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全额投资拍摄。具有合法版权。根据本中心与福州百乐音像制某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日签署协议书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款之规定,本中心授权福州百乐音像制某有限公司在武汉音像出版社出版本中心拥有合法版权的二十集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的VCD光盘,并只得在中国大陆发某。授权期自其取得版号之日起三年。如近期未能确定版号则以2001年10月1日起计算。在授权期内,本中心委托福州百乐音像制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任何地方查处本节目的盗版行为。该授权书落款为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

6、《观世音传奇》电视剧制某临时许可证第(略)号(复印件),该临时许可证上记载制某单位名称天津市力田企业发某中心,地址和平区X路X号,联合制某单位天津开发某东方文化公司;

7、天津力田企业发某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复制某工合同书,该合同书系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某公司与武汉音像出版社广东经营部签订,签约时间2001年9月30日,复制某容为《观世音传奇》(1-20集)VCD,标准音像制某编码(略)集团合并的资产负债表(至2001年12月31日止)及2000年与2001年会计报表比较、(略)(创造品牌的50年历史及全球主要客户名单)、A8奥美广告创牌之道、A9《奥美的观点》(Ⅰ、Ⅱ)、A10《奥美有情》、A11《广告大师奥格威》。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股东情况、原告所属集团关联公司、原告股东财务状况、原告在全球及中国国内的情况介绍以及原告请求保护商标在中国使用情况。

2、B组证据材料共6项包括:B1系与泰州春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年度广告委托代理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服务期限为2001年12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20日止(附件包括:附件一奥美-春兰全年代理协议服务细则、附件二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项目工作说明某目录、附件三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重要项目进程表、附件四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付款进度表、附件五奥美-春兰全年代理服务评估标准、附件六春兰服务小组成某名单)、上海奥美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1998年-2001年);B2上海奥美公司商业条款、业务合约条款、上海奥美与上海安联公司代表办事处1999年7月1日签订的代理合同、2000年1月1日上海奥美与博世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2001年1月重庆牙膏厂与上海奥美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略)年12月10日上海奥美与上海虹桥联合发某有限公司、新虹桥大厦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租期为1992年1月年地税申报表、2002年损益表、2002年资产负债表;C3上海奥美广州分公司2000年下半年地税申报表、2000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C4上海奥美广州分公司2001年下半年地税申报表、2001年损益表、2001年资产负债表;C5上海奥美广州分公司出具给百事-亚洲饮料有限公司的收到其支付的广告投放定金101,000元的发某;C6上海奥美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1996年7月12日签订广告代理补充协议,协议抬头印有“奥美广告”字样;C7上海奥美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6日签订的广告合同;C8第10届亚太电视广告入围奖1份、第某届时报世界华文银奖1份、广东省广告协会第某届广告金奖1份、银、铜奖各2份、第某届亚太广告铜奖1份、广东省广告协会第某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优秀奖获奖证书2份(共10份证书)、上海奥美广州分公司的广州市广告协会会员证书;C9广东省第某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优秀奖7份、铜奖1份,首届“金帆杯”深圳平面广告双年奖其它广告优秀奖1份、广东省广告协会第某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优秀奖获奖证书1份(共10份证书);C10广东省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报纸)评比银奖1份、“古汉杯”95中国广告大奖优秀奖2份、首届“广州4A”创作金奖2份、银、铜奖各一份,(共7份证书)、广州(略)年度会员证书2份、广州地区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委员会2000年度会员证书1份;C11广东美国商会会员证书1份、第某届全国广告优秀作品展中国广告大奖入围奖4份、第某届中国广告节银、铜奖各1份、第某届中国广告节参赛证书3份;C12第某届中国广告节入围奖1份、第某届中国广告节参展证书5份、广东省第某届广告优秀作品评比银奖2份、铜奖1份、第某届全国广告优秀作品展参展证书1份;C13第某届中国广告节参赛证书5份、第某届中国广告节参展证书1份、第某届中国广告节入围奖3份、第某届中国广告节铜奖1份;C14首届“广州4A”创作奖银奖3份、铜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广播类金奖1份、“’98中国报纸优秀广告作品广州日报奖”企业形象类优秀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食品、药品类金奖1份、“’98中国报纸优秀广告作品广州日报奖”电信类优秀奖1份、全国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展参展证书2份;(略)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某届全国优秀广告入围奖7份、金、银、铜奖各1份;C16全国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展参展证书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房产建材类银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食品、药品类优秀奖1份、’95广州日报奖全国优秀广告作品电视广告类铜奖1份、广州市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评比金奖1份、广东省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报纸)评比金奖1份、广东省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报纸)评比铜奖2份、广东省第某届优秀广告作品(印刷品)评比银奖1份、首届“广州4A”创作奖铜奖1份;(略)年3月2日及同年6月8日的《赢周刊》、2001年3月1日《新快报》、《21世纪经济报》、2001年5月3日-9日及同年5月17日-5月23日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1年5月8日《中国经营报企业导刊》、1998年8月27日《粤港信息日报》;(略)年6月24日《信息时报》、2001年6月13日、2002年3月6日及2002年6月14日的《南方都市报》、2002年7月1日《深圳商报》、2001年1月12日《羊城晚报》、2001年5月的《中国广告》、2001年7月6日-2001年8月1日的《新闻周刊》;C19与C18内容相同;(略)年7月31日及2001年3月4日的《羊城晚报》、2001年6月13日《经济日报》,C17-C20均是各种平面新闻媒体对原告的报道。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及原告下属广州公司经营业绩。

4、D组证据材料10类包括:D1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D2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告经营许可证;D3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税务注册证(国);D4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税务注册证(地);D5北京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向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2000年1-4月份、6、7月份、10-12月份、2001年全年、2002年1-11月份的税收交款书;(略)年4月26日奥美广告支付广告制某费发某1张,金额为13,500元(附该制某费对应的广告平面图一张);D7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评为2002年度诚信纳税企业、获2001年度“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北京市第某届“昆仑杯”优秀广告作品大赛铜奖、97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某届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展银奖、97中国(广州)广告节及第某届全国优秀广告作品展铜奖3份的荣誉证书(共7份);D8第某界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业内承认奖”、第某界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信息及关联品类铜奖”、第某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食品类铜奖”、第某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信息及关联品类铜奖”、第某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平面广告---企业欣赏奖”、第某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平面广告---通讯及关联品类铜奖”、第某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十大影视广告奖第某名、第某届中国优秀广告作品IAI年鉴奖“影视广告---信息及关联品类银奖”;D9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南顺俪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规定协议由1994年12月1日起生效,至任何一方解除为止;D10新闻剪报包括:2001年12月20日《新周刊》、2001年6月《南华早报》、2001年10月17日《上海日报》;2001年10月8日《深圳商业信息报》、2001年6月《网际商务》、2001年8月《瑞丽伊人风尚》、《环球》、2001年9月18日《上海海外中国新闻》、2001年6月及同年8月的《云南信息报》、2001年8月《生活新报》3份、2001年8月《春城晚报》、2001年6月及同年8月《滇池晨报》、2001年9月6日《中国商业时报》、2001年8月《真言》、新浪新闻2页(//www.sina.com.(略)年04月23日18:54新浪科技、http:www.sina.com.(略)年04月2317:31新浪财经)、上海热线新闻、2001年9月17日《广州青年报》、2001年7月26日《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1年7月《中国广告》2份、2001年7月26日《上海一周》、2001年9月1日《财经界》、2001年7月28日《经济日报》2页、2001年6月30日《周末画报》、《美国广告时代杂志》、2001年7月《现代周刊》、《精粹周刊》、2001年7月《IN杂志》、2002年1月《交际与人才》、2001年11期《当代经理人》、2001年6月16日《羊城晚报》、2001年7月25日《(香港)大公报》、2001年6月《ELLE》、2001年7月27日《公共关系周刊》、2001年第17期《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28日及同年8月16日《上海周刊》2页、2001年6月20日《上海日报》、2001年6月21日《上海之星》、2001年6月26日《经贸导刊》、新浪财经纵横(http:(略).sina.com.(略)年6月18日18:25新浪财经)、2001年8月27日(略)-21cn、2001年9月1日《财经界》、2001年9月3日《世界财经新闻》、2001年9月4日《上海日报》、2001年8月20日《21世纪商业先驱》、2001年6月1日《城市导报》、2001年6月26日《中国经营报》、2001年8月《IN》3页、2001年7月13日《上海日报》、2001年7月19日《上海之星》、2001年10月《中国广告》2页、2001年12月《IN》7页、2001年8月《IN》5页、2001年8月《中国广告》3页、2001年8月《品牌》3页、2001年7月《中国广告》3页、2001年7月《IN》4页、2001年7月《(略)》4页、《人民日报》、《新闻报》、2001年5月11日、2001年5月12日《新华网每日电讯》、2001年5月14日《国际经贸消息》、2001年5月11日《人民日报》、2001年5月14日、2001年5月18日《人民网》、2001年5月18日《经济参考报》、2001年5月11日《财经日报》、263在线新闻中心(2001年5月11日)、搜狐新闻(2001年5月11日)、新浪财经纵横(2001年5月11日)、网易新闻频道(2001年5月11日)、《投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2001年5月14日《市场》、2001年5月18日《经济参考报》、2001年5月18日《广州日报》、2001年5月18日《赢周刊》、2001年5月20日《上海保险信息报》、2001年5月15日《世界财经》、2001年5月19日《上海商业》、2001年5月《IN》、2001年5月18日《光明某报》等媒体的新闻剪报。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下属上海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原告的经营业绩。

5、E组证据材料17类共包括:E1香港奥美公司商业登记资料、E2香港奥美公司注册登记资料、E3商标注册证、(略)年度董事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略)年度董事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略)年度董事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E7发某12张、E8发某7张。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某告下属企业香港公司的资格、香港公司财务状况。对E组证据材料原告庭后补充了公证认证手续的E1-E17总计17份材料,法庭对此组织了质证。该17份材料分别为:E1-E14为香港关联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和公司注册证书以及公司更名的相关资料,E15为香港注册的“(略)”商标注册登记证书、香港注册的“奥美”((略)号注册在35类)商标注册登记证书(申请日1996年1月23日,封印日1998年6月19日),E16英文件发某及商业注册登记资料,(略)&(略)发某(略)&(略)的单据两份。

6、F组证据材料包括:F1中国商标注册证(奥美)、F2中国商标注册证(O&M)、F3中国商标注册证((略)&(略))、F4中国商标注册证((略))。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案原告的资格及原告下属香港公司的资格。

7、I组证据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翻译件(15页)、授权委托书及翻译件(23页)。该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某告的资格和原告代理人的资格。

8、J组证据材料包括:被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2002年10月10日、2003年3月5日、2003年(略)至A6、这些证据材料是从国外形成某,应有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予以认证确认,因此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A8至A10是国内出版的,A8至10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据A7和A11是境外形成某出版物,对此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B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B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委托代理合同与其原件相符,但这都是原告公司内部的文件,对这些证据是否真实被告难以判断。对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但对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奥美”商标有异议,因为被告方没有看到原告和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许可的合同,原告和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被告对B2合同的内容没有意见,但对其所要证明某内容还是坚持上述意见,认为应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否则被告方不予以确认。被告对B3房屋租赁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能够证明某告商标使用的情况,该合同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被告对B3中六份广告代理合同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认为B4不能证明某么问题,广告协会是群体性自治组织,这些获奖证书、排行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被告对B5中缴税的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B6中广告收入存根是原告内部的存根,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C组证据材料的其他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C组证据与被告方是否侵权没有任何关系,且这些报刊和杂志都是2000年以后的,而被告公司是在96年就成某的,在96年时,原告根本没有形成某现在所谓的知名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DÐÏ&(略);¹&(略);Ë&(略);&(略);&(略);ä&(略);&(略);·¨ºË×&(略);&(略);Ä&(略);ó&(略);&(略);&(略);&(略);³&(略);&(略);°°&(略);&(略);&(略);&(略);±&(略);Ü·¨&(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Ë&(略);±&(略);&(略);&(略);¹&(略);Ë&(略);&(略);Ö·&(略);&(略);ä×¢²á&(略);&(略);±êר&(略);&(略);&(略);¨&(略);ÄË&(略);ËÏ&(略);ë&(略);ó&(略);±·&(略);&(略);&(略);&(略);&(略);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è²&(略);&(略);&(略);&(略);&(略);&(略);×Ï&(略);&(略);&(略);­&(略);&(略);&(略);&(略);Ïò·¨&(略);º&(略);ṩ&(略);&(略);º&(略);Ö¤&(略);&(略);Ö¤&(略);÷&(略);ä&(略);&(略);Öйú&(略);ó&(略);&(略);&(略);ò&(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¹&(略);²¥&(略);&(略);&(略);&(略);&(略);&(略);&(略);Ï&(略);ª&(略);ä×&(略);&(略);í&(略);ó&(略);&(略);&(略);·&(略);&(略);×ö¹&(略);¹&(略);&(略);&(略);&(略);¹&(略);Ö&(略);&(略);&(略);ä&(略);ÄÖªÏ&(略);º&(略);&(略);Ï&(略);&(略);³&(略);&(略);&(略);&(略);&(略);®·Ö&(略);ÐÏ&(略);&(略);Ä&(略);&(略);&(略);­&(略);&(略);×&(略);&(略);º&(略);²³Ð&(略);Ï&(略);ä&(略);¹&(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ê&(略);ö&(略);ö&(略);&(略);&(略);&(略);&(略);§ºÏ&(略);&(略);ı&(略);&(略);¢&(略);&(略);&(略);&(略);¢Ð&(略);&(略);©&(略);Ï&(略);&(略);&(略);&(略);&(略);其次,从奥美提交的证据C1、D1可知上海奥美在广州和北京成某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广州市内和北京市内,原告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是不能来韶关市开展广告业务的,而被告的广告业务均在韶关进行,不存在被告会影响原告在韶关市内潜在客户。另外,原告提交的公司业绩和知名度的证据材料大都形成某1998、1999年乃至更后的时间,即原告公司有一定的业绩和知名度也是在1998年之后形成,而被告公司成某于1996年,故被告根本不存在因原告的知名度而抢先恶意登记、故意“搭便车”的可能。被告也仅仅在签订广告、公司营业场所及员工名片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奥美”。原告请求赔偿5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没有依据。三、原告方的“奥美”注册商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享有任何特殊保护的权利。被告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先,被告的注册商标核准在后。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方在没有任何我公司故意侵权的证据的情况下对我公司提起侵犯注册商标权诉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敬请法院查明某实,依法作出公证裁决,驳回原告方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方承担。

被告为证明某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

1、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2、被告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3、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4、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某告的合法性。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工商标字【1999】X号转发某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原告认为国家工商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原告的商标注册从申请到授权历时一两年,比公司登记企业名称时间要长得多。

本院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为:

对原告提交的A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A1-A7均为英国WPP集团的年报中介绍该公司的相关资料(英文文本),原告未能提交相关公证认证转递的手续,本院不予采纳。A8-A10为原告及其境内关联公司的印刷品或者境内出版物,A11虽为台湾出版物,但是其有正式的版号和版权页,能确认其真实性,且其中的部分内容能证明某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历史、发某和经营情况并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B组证据材料,B1与客户春兰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仅可以证明某告2002年的一次业务行为,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1998年-2001年)仅证明某告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1998年之后的经营业绩,不能证明某告公司成某之前原告的经营状况及知名度,本院不予采纳。B2中原告子公司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系合同的文本没有合同相对方的签章且该原告未提交经过公证翻译的中文文本,本院不予采纳。B3中1991年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某告关联企业早期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经营的时间,1998年租赁合同仅能证明某告关联公司现在的经营情况,本院不予采纳。B3中1996年1月1日上海奥美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与(略)年9月25日之后的经营状况、业绩情况、有关媒体对原告关联公司的报道,不能证明某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且这些媒体报道也不能证明某告企业成某的1996年9月25日之前“奥美”商标在业内的影响力、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本院不予采纳。C组证据中部分获奖证书系在1996年9月25日之前获得,但是不能证明某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奥美”商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相关公众认知程度,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D组证据材料,D1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明某告关联公司成某情况,本院予以采纳。D9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南顺俪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规定协议由1994年12月1日起生效,至任何一方解除为止,该协议没有关于“奥美”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D组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1996年9月25日之前原告使用“奥美”商标的情况、也不能证明某述时间之前“奥美”商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相关公众认知程度,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E组证据材料,主要系原告香港关联公司登记注册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某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在中国大陆“奥美”服务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且在香港注册的“奥美”商标有效期亦自1998年6月19日之后开始,该证据不能证明某注册的“奥美”服务商标在境外的具体使用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F组证据材料,第(略)号中国商标注册证(奥美)能证明某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奥美”注册商标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证据材料系原告其他字母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及原告关联公司的字母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I、J、K组证据材料能证明某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L组、M组证据材料系在台湾产生,原告未进行相应公证认证转递手续,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N组证据材料系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律师收费的函件,奥美行销传播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是何关系未能向本院说明,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某告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能证明某告注册登记时的股东情况,且能证明某告自成某至今的股东变更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念的履历,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是大卫·奥格威于1948年在纽约创立的,现在属于英国WPP集团公司全资拥有。

原告奥美国际有限公司((略)&(略),Inc.)于1995年10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中文“奥美”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为:直接邮寄广告,广告或推销用模型制某,室外广告,无线电广告,业务研究,电视广告,电视商业广告,无线电商业广告节目,广告,广告代理,广告材料更新,传播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市场研究,市场调研,公共关系,注册觝5日、2003年6月6日分别对被告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进行了三次工商查询。距起诉前最近的一次工商查询登记显示:韶关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25日成某,其经营范围:承接国内外广告设计、制某、发某、庆典礼仪,承办会议展览;国内外广告业务代理;承接室内外装饰;经济信息咨询,商业贸易中介;销售:室内外装饰材料。

被告公司内档显示:该公司成某时的股东为刘某英、朱孝英,刘某英为法定代表人。1997年10月12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英、欧某、朱孝英、法定代表人为欧某。2001年2月8日该公司欧某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刘某念先生。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念,曾于1986年至1998年任职于韶关市工商局。

另查:开庭之后被告又在签署庭审笔录时试图将庭审笔录中其对管辖“没有异议”的陈某修改为“有异议”,担任本案法庭记录的书记员表示不同意其在开庭审理之后对其法庭上的真实表达进行修改。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本案是否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被告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四、本案涉及的中文“奥美”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是否适宜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一、本案是否能由本院管辖

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在韶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本应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这个问题开庭时本院询问过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对本院管辖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申请,开庭时也未提出管辖异议。开庭之后被傅某勖瘫辏桓孀魑校碛χ溃&(略);2、被告法人代表刘某念在1986年至1998年在韶关工商局工作,不可能不知道“奥美”。

本院认为,原告的“奥美”商标是在1997年5月7日获得注册,而被告的公司是在1996年9月25日成某。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念于1999年加入韶关奥美公司,2001年2月8日该公司欧某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刘某念先生。原告要证明某告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其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某被告公司成某之前的一定时间,其“奥美”商标已经驰名,但是对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

本案“奥美”注册商标系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略),类别为35类),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由于服务具有的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某名称;但服务商标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某。通常认为服务商标的主要指: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某、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某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上使用服务商标。

被告企业名称成某在前,原告的“奥美”服务商标获得注册在后,原告要获得商标保护的期限本应始于1997年5月7日。原告若要证明某未注册前已经驰名,“奥美”商标应当受驰名商标的保护,那么其必须举证证明“奥美”服务商标在被告企业名称成某之前的一定时间,相关公众对该“奥美”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用以证明某“奥美”商标相关情况的主要证据材料均系对原告或者其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仅有b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未依时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胜

代理审判员谢平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里活

书记员黄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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