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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朱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又名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玉金,延津县榆林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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