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魏某某因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魏某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祝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祝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祝某某离家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

祝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魏某某与祝某某于2009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3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同年8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祝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因生气离家出走。魏某某便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魏某某与祝某某已结婚二年,是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的。二人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程度,如果二人能够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和好大有希望,故对魏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魏某某与祝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大鹏

审判员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张宇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庆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