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5年12月22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天乐园酒店附近与郑某某谈妥为郑某某伪造大学毕业证书事宜。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路桥区九鼎外国语学校门口草坪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本伪造的盖有福州大学印章的大学成人教育专科毕业证书贩卖给郑某某,被当场抓获。经台州市公安局鉴定,该本毕业证书上福州大学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证言,扣押清单,鉴定书及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目无法纪,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06年6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追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者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以上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