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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抢劫案、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15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身份证号: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略)。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2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6年4月1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丙,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乙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村三区X号林某某家后门,撬门入室,潜至假二楼,撞门进入假二楼林某某夫妇卧室,以身体压住躺在床上的林某某,强抢林某某的黄某手链,遭林某反抗,被告人杨某某咬伤林某某右手,抢走林某某左手戴着的一条重75克的黄某手链(价值人民币x元),从后门逃逸。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林某某被咬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尔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抢得的手链卖给路X街道文昌东路X号如意打金某的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杨某某的手链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

2006年3月10日许的晚上19时,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村五区X号丁某丁某后门,溜门入室,藏匿于丁某二楼,待到丁某丁某下后,杨某某再潜至一楼前间丁某丁某住处,打开房间电灯,造成丁某丁某理恐惧,拉走丁某丁某在左手的一条重37.5克的黄某手链(价值人民币5625元),尔后从后门逃离。

200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村四区X号王某戊家后面,在二楼爬窗入室,在二楼过间门处被王某戊发现,王某戊因害怕遂往一楼逃,杨某某踢开二楼过间门,追赶至一楼后门旁将王某戊强行拉至一楼前门的屋檐下,按倒在地,强行抢走王某戊右手戴着的一条重73.28克的黄某手链(价值x.18元)。被害人王某戊在被拖拉过程中右上肢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6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路X号后面,推开应某己家假二楼窗户爬窗入室,潜至三楼北间窃得书桌抽屉里的500余元人民币后,又潜至三楼南间,在床头柜处窃得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00元),并在床靠背柜内窃得1000余元人民币,后又将衣柜内的保险箱搬出,从二楼找来铁锤,敲开保险箱,窃走保险箱里的金某(共价值人民币x元)、430元人民币等物,从二楼窗户逃逸时被人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应某庚抓住,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挣脱,将应某庚手臂咬伤多处(后经法医鉴定,应某庚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挣脱后继续逃时被群众抓获。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6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道下陶某池某某家,撬后门入室,先后至二楼、三楼翻箱倒柜,在二楼前间箱子里窃得黄某项链、手链、戒子等首饰(共重150克,价值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窃的手链卖给路X街道文昌东路X号如意打金某的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杨某某的手链有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x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

2006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村一区X号前门,溜门进入郏某某家二楼,翻箱倒柜,在二楼床头柜上窃得手机两只(价值人民币400元)、在衣裳柜抽屉里窃得三只金某指(共18.375克,价值人民币2701.12元)后,又潜至三楼卧室,窃得3000余元人民币、两只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957元)。案发后追回一只钻石戒指,并返还事主。

200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村二区X号张某某家后门,爬窗入室,在三楼后间柜子里窃得黄某项链、戒指等金某(共重66余克,价值人民币9900余元),又在四楼后间床上棉被下窃得人民币x元。

2006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道后洋金某三区X号后门,撬开二楼窗户爬窗入室,在金某辛室内什锦柜抽屉里窃得二只金某子(共重12克,价值人民币1764元)、六只洋钿(共价值人民币390元)、邮票等物。

2006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X村X区X号后门,爬二楼窗户进入应某壬家二楼,在二楼床头柜抽屉内窃得3000余元人民币、金某链、金某指(金某共重32克,价值人民币4704元)等物,后潜至三楼,在三楼床头柜抽屉里窃得2000余元人民币。

2006年3月份的又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道后洋金某区X号南面金某癸家后门,爬窗入室,潜至二楼,在二楼衣柜抽屉里窃得5000余元人民币后,又从金某癸家二楼爬入金某某家二楼,在金某某二楼抽屉里窃得1000元人民币。

2006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路桥区X街道下陶某陶某某家,撬后窗入室,潜至二楼,在二楼床垫下窃得27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乙,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丁某丁、王某戊、应某己、应某庚、池某某、郏某某、张某某、金某辛、应某壬、金某癸、金某某、陶某某等人陈某;证人王某莲、洪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及立功情况;前罪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数额巨大,且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交待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系累犯,依法应某重处罚,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某乙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06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罚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乙的罚金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良

人民陪审员陈某友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林某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某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某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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