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青山煤矿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碚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X镇X村煤矿(以下简称青山煤矿),地址:重庆市北碚区X镇X村(现金刀峡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树,重庆市北碚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潘飞,重庆市北碚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青山煤矿(以下简称青山煤矿)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3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青山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席国树、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山煤矿诉称:2006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青山村煤矿生产经营承包协议》。2007年7月29日,被告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矿山事故,致黄某富因工死亡。其后,该矿停产整顿。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煤矿经营承包补充协议。2007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同年9月3日被告作出承诺,自愿终止协议。被告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共经营13个月,除已缴纳承包费x元外,尚欠原告承包费x元。被告在经营期间,原告为其垫付各种款项x元。因此,原告起诉:一、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二、要求被告给付各种费用x元来院。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青山煤矿与被告张某某签订《青山村煤矿生产经营承包协议属实》,因该协议无效,被告张某某尚欠的承包费不应再给付,原告青山煤矿所称垫资也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青山煤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青山煤矿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青山村煤矿生产经营承包协议》:一、由被告承包经营5年;四、被告在承包第一年缴纳承包费26万元,自第二年起每年缴纳3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某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于2007年7月29日,发生矿山事故,致黄某富死亡。之后,该矿就停产整顿。同年8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主要补充双方应遵守主合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终止承包协议通知,被告亦同意终止承包协议。2008年1月4日,被告张某某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又查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矿山事故致黄某富死亡,由原告共赔偿黄某富死亡赔偿金x元(其中原告给付x元,被告给付x元),莫宝剑因工伤,由原告赔偿给莫宝剑工伤抚恤金x元。2008年4月3日,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取青山煤矿2007年“7.29”事故保险金x元。2008年6月27日小塘村X组收青山煤矿井口用地费(一年)1200元。2008年9月1日,北碚区煤矿管理局向青山煤矿发出催款通知,催收2006、2007年度安全费x元(未缴)。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对原告作出x元的罚款决定,但未缴纳。另原告还要求被告给付尚余的承包费x元。再查明,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已向原告缴纳承包费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协议未果。

上述事实,有北碚区X镇X村煤矿与张某某签订的《生产、经营承包协议》、北碚区X镇X村煤矿与张某某《经营承包补充协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青山村煤矿生产经营承包协议》,已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8)碚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为无效。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而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所以原告要求继续给付承包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所称的替被告所垫付的黄某富的死亡赔偿金等款,因为合同的无效,垫付事实也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垫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因该合同所受损失等,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重庆市北碚区X镇X村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6元由青山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远东

审判员谭学兵

•审判员庹昌文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小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