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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丈夫死亡,经鄢陵县X镇X村民张体芳介绍以结婚为名和许昌县X乡X村民杨某某处对象,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骗取杨某某彩礼6000元及衣服、见面礼等财物价值共计8475元左右。在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一起生活两个晚上后,于2007年11月28日携带所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财物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骗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丈夫死亡,经鄢陵县X镇X村民张体芳介绍以结婚为名和许昌县X乡X村民杨某某处对象,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骗取杨某某彩礼6000元及衣服、见面礼等财物价值共计8475元左右。在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一起生活两个晚上后,于2007年11月28日携带所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财物离开。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赃款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丈夫叫田丙江,我们是1983年结的婚,当时没办理结婚证,一个儿子叫田保庆,现在武汉上大学,女儿叫田小花,别名叫小红,17岁,现在打工。我已经离开田丙江七、八年了,没和田丙江办理离婚手续,现在田丙江还在鄢陵县X镇X村居住。2007年我通过我干爹张体芳认识杨某某的。当时我在张体芳家,他家有一个老头(刘丙武),这个老头问我了一些基本情况,说给我说个媒。过了几天我到张体芳家,就见到了杨某某。当时我有一个老身份证,让杨某某看了看,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比我实际年龄大。当时我对杨某某说我有一个女儿,叫小红,还上着学,我曾经开了个旅社,在外欠的有债。我还给杨某某看了看我办旅社的营业执照。杨某某问我原来丈夫,我说死了。我们见面时杨某某给了我6000元现金,先后给我买东西、给其他钱、吃饭等也有2000元左右。我在杨某某家住了两个晚上,我对杨某某说去郑州找我妹子李某珂,我就离开了杨某某。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07年11月19日上午我和刘丙武来鄢陵张体芳家,在张体芳家我见到李某某。李某某说她身份证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李某某对我说她是四川人,在12岁时被卖到鄢陵。她丈夫死了,有一个18岁的儿子在上大学,一个15岁的女儿叫小红,在鄢陵上中学。李某某还拿出一个开旅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上面有她的照片和个人信息,是开的旅社。李某某还说她的户口本在她女儿的学校放着。李某红给我提了四个条件:一是要我养活她四川的母亲,二是养她干爹和干妈,也就是张体芳两口,三是养活她女儿和照顾她儿子,四是要和她一块还她妹妹的3万多块钱。我都同意,还给她了400元见面礼。下午1点多李某某和张体芳的老婆来到我家,我妈给李某某了200元钱,下午3点多李某某回鄢陵,我骑摩托车把她们送到五女店时,李某某问我要8000元的彩礼钱,我当时没答复。2007年11月22日晚上7点多,我在刘丙武家给张体芳打电话把彩礼钱定到6000元。2007年11月23日上午,我和我嫂子吕云花、兄弟媳妇刘彩英、屈付英,还有一个司机去张体芳家,下午我去信用社取了6000块钱,在张体芳家把钱给李某某,当天在张体芳家我见到了她女儿小红,我还给小红了200元见面礼。晚上李某某和我一起到我家,第二天我带李某某到许昌胖东来买了800元钱衣服。2007年11月25日下午4点,李某某说回鄢陵还要买衣服,我给她了400元钱。2007年11月27日下午李某某从鄢陵回到我家,当天晚上一个自称是李某某朋友的女的给我打电话说找君,我问你是谁,这个女的没说话,我把电话给李某某,我听到李某某说我明天到郑州把房子给退了,衣服拿回来。我问李某某这个女的怎么知道我的电话,李某某说是她告诉这个人的。这个女的是四川口音。2007年11月28日上午7点多,李某某说去郑州取她以前的衣服,她说曾经在郑州打过工。我又给李某某了140元,我妈给她了500元。李某某就乘坐我邻居杨某红的机动三轮去了郑州。晚上7点45分还是那个四川口音的自称是李某某朋友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要在她那里玩几天。我说不行,那人说再和李某某说说就挂了电话。2007年11月29日早上我把电话打过去,没有人接。2007年12月3日9点57分,有一个自称是李某某老板的人打来电话说李某某在他那上班,合同没到期,再过一个月才能让李某某走。那个女的也是四川口音。我问那个女的她们公司在哪儿,那个女的说在郑州,我说电话是周口的号,我提出要见李某某,这个人就把电话挂了。我再打过去时电话已欠费停机了。2007年12月13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商丘,到月底回去。下午13点20分时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家找事了,有啥事到月底再说。2008年3月2日11点13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监视她,有可能去上海,还说我在家又找事了,啥事她都知道。说完就把电话挂了。2008年3月14日我给张体芳打电话,张体芳的电话停机,我与张体芳的媳妇朱翠联系,朱翠说人是在我这儿走的,她不负责。等了一会儿,朱翠用她家的固定电话打过来,说她跟张体芳商量商量,想法把钱退给我。2008年4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张体芳和一个女子到我家,张体芳说让我和那个女子处处,合适的话去办结婚证。我妈问张体芳:李某某的事咋办。张体芳说李某某的事亏对我了,这次带了个女的来,让我看看中不中。我不愿意,把他们撵走了。2008年4月25日,张体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鄢陵见那个女子。我就去了,张体芳对我说:不管咋说,亏对你了,你看这个女的咋样,李某某的事以后就不要再提了。2008年10月14日晚上8点多,刘丙武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还在鄢陵,在鄢陵南关站鄢陵到上蔡某长途汽车上售票。刘丙武还说:和刘丙武生活在一起的朱翠萍在刘丙武住院期间,将刘丙武的现金骗走了7000元。朱翠萍是张体芳的老婆朱翠的姐姐。2009年5月30日我给张体芳打电话,朱翠萍接的电话,我问她李某某的电话,朱翠萍说李某某的电话换了,联系不上。2009年6月9日我打电话问张体芳,他啥也不说。

3、证人屈××证言:今年农历10月14日我和杨某某一起去鄢陵杨某某对象的干爹家,到那后这个女的拿了一个老身份证,上面写的信息是:李某某,1957年出生,哪月哪日记不住了。住址是鄢陵县X乡X村。这个女的还拿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让杨某某看,上面的照片是这个女的。这个女的是结过婚的,有两个小孩,男孩上大学,女孩在鄢陵上中学。她还说是13岁被骗到鄢陵的,老家是四川的,这个女的男人死了。听她说话口音像周口一带的。那个女的干爹是算卦的,有六、七十岁。这个女的要6000元钱,杨某某从存折上取了6000块钱给她了。当天中午杨某某还给她女儿了200块钱。当天下午她就去杨某某家了。当天去的人有我、吕云花、刘彩英、司机张春祥、刘丙武。

4、证人刘××证言:我是通过张体芳认识的李某某,我把李某某介绍给杨某某。阴历10月份我跟杨某某一起去鄢陵见李某某,当时李某某说她在外边欠的有帐,最后杨某某给她了6000元钱,到下午,李某某就去杨某某家了。后来杨某某来找我说李某某走了两天,咋还不回来。我让他再等等。2008年10月14日我打电话告诉杨某某,骗他钱的李某某在鄢陵。是我老婆朱翠萍和朱翠一起到上蔡某,在长途车上见到李某某在车上卖票。朱翠萍回家后给我说了。

5、证人朱××证言:我是周口的,两个月前来到刘丙武家的,是我妹妹朱翠介绍的。张体芳是我妹夫。前一段我和刘丙武经过杨某某家门前时,杨某某的母亲让给杨某某介绍个对象。刘丙武通过张体芳给杨某某介绍一个,我只知道她叫君(李某某)。杨某某把这君带回来第二天,我陪着去许昌买新衣服。晚上君就回杨某某家了。

6、证人张××证言:我在算卦时认识一个君(李某某)的女的,她让我给她找个婆家,君说她离婚了,有一个闺女,还说她是鄢陵的,老家是四川的,她闺女在上学,其他情况我也不了解。我给刘丙武说了这件事,大概一个月前,刘丙武打电话说找到个媒。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带了四个女的,还有刘丙武到我家,君也来我家。杨某某和君谈了谈,君给杨某某一个身份证,杨某某看了看,之后我和我妻子朱翠、君、杨某某带来的人一起去鄢陵的一个饭店吃了饭,君就跟杨某某走了。

7、证人田××证言:我老婆叫李某某,她出生于四川省某个县。女儿叫田雨红,原来叫田小花,在马栏一中上学,儿子叫田保庆,在武汉地质大学上学。我记不清我们哪一年结的婚。我儿子19岁了。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证。我们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李某某觉得和我生活在一起窝囊,就离家出走了,这一走就十几年,从没回来过。这些年她的事我都不知道。

8、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辨认出诈骗自己钱财的就是被告人李某某。

9、许昌县X村信用社活期一本通的存折,证实2007年11月23日杨某某从农村信用社取款6000元。

10、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不再追究此事。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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