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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主决定诉讼的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云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艳清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某者不准许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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