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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0月份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抓获,2010年6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先后十次在平舆县X镇附近,抢劫平舆兴运公司出租车司机陈xx、蒋x,汝南丰宝公司出租车司机殷xx,临泉县出租车司机宋xx,正阳县出租车司机陈xx,驻马店市出租车司机王xx、鲁xx、刘xx,项城市出租车司机武xx、张xx新等人的手机、现金、金手饰等物品。其中经鉴定,被害人刘xx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王xx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xx、蒋x、殷xx、宋xx、陈xx、王xx、鲁xx、刘xx、武xx、张xx的陈某,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只抢劫三起,另七起不是我实施的。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平舆兴运公司出租车司机陈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X村附近时,王某某持刀抢走陈某某手机一部,一对金耳坠和400元现金。

2、2010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平舆兴运公司出租车司机蒋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X村委附近时,王某某持刀抢走蒋好黑色直板手机一部,220余元现金。

3、2010年4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汝南丰宝公司出租车司机殷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附近时,王某某持刀抢走殷xx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360余元现金。

4、201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临泉县出租车司机宋xx金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X村北一个东西路X路交叉口处时,王某某持刀抢走宋xx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300余元现金。

5、2010年5月7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正阳县出租车司机陈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城东约5公里处一个乡X路上时,王xx持刀抢走陈xx财物7000余元左右。

6、201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驻马店市出租车司机王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X村委王某子庙南边一条东西路上时,王某某持刀抢走王x余元现金,一条价值7000元的金项链和一个棕色手提包,并将王xx刺伤。经鉴定王某霞所受伤为轻微伤。

7、2010年5月2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驻马店出租车司机鲁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乡邢营庄北边一条生产路上时,王某某持刀抢走鲁xx白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120余元现金,一枚白金戒子价值700元,一条白金项链价值2100元,项链吊坠价值800元。

8、201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项城市出租车司机武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X村委赵庄的一条路上时,王某某持刀抢走武刘云300余元现金和价值878元金耳环一对。

9、201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项城市出租车司机张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东和店张赵村X村西南一条小柏油路上时,王某某持刀抢走张xx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500余元现金。

10、201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乘坐驻马店市出租车司机刘xx的出租车为名,在行至平舆县X镇X村委木香店村X路上时,王某某持刀抢走刘xx手机一部,220余元现金,并将刘xx刺伤。经鉴定刘xx所受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约一个月前的中午12点左右,我在驻马店风光路口拦一辆女司机开的出租车,我说去平舆东边,谈好是100元。我们过了杨埠镇在去大马的柏油路上时,那女的不愿意走了,我就拿出水果刀朝那女的大腿上刺了两刀,那女的说:别捅了,我把钱给你。我还把车前挡风玻璃下边的170元钱和那女的包拿走了,还抓下那女的项链,拔掉汽车上的钥匙扔到车前面,后我就往东跑了。抢的包里面没钱就扔路边的沟里了,项链在跑的路上也弄丢了。我拿的刀是一个8厘米左右长的水果刀,是在驻马店市X路东的一家两元店里买的。约半个月前的一天上午9时许,我在驻马店新兴商场前拦一个女的出租车,让她送我去平舆东和店,车开到东和店木香店村委奶奶庙北边,我把刀子拿出来给她要钱,她说没钱,我一生气就用刀子照她脸上划一道,她把身上的200多块钱拿给了我,又把她车上的一个手机也拿走了,后来卖了10块钱。这次用的刀子也是一个水果刀,在驻马店一个两元店里买的,有10厘米长,作案后就随手扔了。约两个月前的一天下午4点多,我在汝南县X路上拦一辆女司机开的出租车,让她把我送到平舆东和店,到东和店的一条小路上,就用刀子逼着她要了300块钱和一个手机,作案用的刀子同前一样。约两个月前的一天下午6点多,我在平舆建设银行门前拦一辆女的出租车,我把她引到东和店木香店村委奶奶庙北边的一条路上,用刀子逼着她抢了一个耳坠、一部手机和300多元钱。耳坠在汝南一家金店卖了400多元钱,手机是诺基亚滑盖的,卖了200多块钱,作案用的刀子同前。约两个多月前的一天中午12点多,我在平舆县永乐大市场用同样的方法将一个女司机骗到东和店邢岗村委的一条小路上,持刀抢劫了那女司机200多块钱和一部手机。我总共抢劫5次,抢劫的车牌记不住了。我只对女司机作案,是因为女性一般比较胆小,不会反抗。抢劫的手机分别是啥样的记不清了,都卖给驻马店的街上收旧物的了,其中有一个好一点的滑盖机卖给一个手机店里,记不得是哪条路了。在汝南的一个金店里卖了一个抢的耳坠,因我对汝南不熟,具体在哪个位置也记不清了。2000年我因抢劫被平舆法院判刑四年,2003年10月份释放。没有抢过正阳、项城的出租车。

二、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陈某某陈某,2010年3月25日晚上6点30分左右,我开着出租车走到平舆县建行西门口,一个男子拦着我的车说要去木香店,谈好50元钱,他坐在副驾驶位子上。我们走到杨埠东往南去的一个小柏油路上,他叫我停在一个地头说等一个人过来。一会他把我的手机夺了过去,还拿出一把小刀抵住我的腰,一只手抓住我的头发让我放聪明点,我叫他别伤害我,说钱就在一个盒子里,他把钱都装进他的衣兜里,又把我的耳坠拽了下来,其中一个掉在车上没找到,他就下车走了。我开车回到县城找一个公用电话给我丈夫讲后回家了,也没报案。我被抢走400多元现金,一个红色诺基亚N81滑盖手机,一年前花1600元买的,两个黄某耳坠重约4克。

2、被害人蒋x陈某,2010年3月31日12点多,我在平舆县城永乐大市场附近,一个30多岁的男子包我的车去东和店前楼,谈好是55元。车走到东和店邢岗村委往西的一条路上,又往北走的有二里路,那男子说要解手,我一减速那男子就用右手掏出一个刀子,用左手抓住我的头发叫我把钱拿出来,我把车停下,把身上的200多块钱掏出来给他,他又把车上的20多元零钱和我车上的一个手机给拿走了。他下车走时还给我说开车往北走再往东拐就到平和公路了,我到了邢岗村委一个小卖部里,用公用电话打了110。我的手机是天语牌的黑色直板机。

3、被害人殷xx陈某,2010年4月1日下午4点30分,我开车走到汝南汝师北边,一个男的拦住我的车说去平舆东和店镇,谈好是110元。下午5点多到的那男的要下车的地方时,他拿出一把刀子,一只手拽住我的头发要钱,我说我就几百块钱在我车的脚瞪处,你拿走吧。他又掏走我上衣兜内的手机和10多元钱,把我车上电台线拽断就往麦地里跑了。我被抢的手机是诺基亚黑色直板,买时600元。

4、被害人宋xx陈某,2010年4月3日我跑出租在临泉县大盘北,一个人包我的车到庙岔,来回100元。车开到庙岔集北3里地向西的一条柏油路的地方,坐我车的那人掏出来一把刀顶着我的肚子,让我把钱给他,我把身上的现金都掏了出来给他,他又取下我的戒指,又拿走我的手机,他就下车走了。我被抢的戒指5.4克,价值1100元,现金300元左右,手机是科健牌的,480元。

5、被害人陈xx陈某,2010年5月2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我开车走到正阳县交通宾馆门口,一个男子拦车说到平舆县城附近,谈好是160元,他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上。在那男的指引下,我们走到平舆县外环往东有几公里,在一个乡X路上停下,后他就拿出一把刀对着我,叫我把钱拿出来,我说没钱,他就用拳打在我的左眼上。我害怕就说钱在钱包里,他把我的耳环、项链、戒指都取下来,又拿走我钱包里7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把车上的电台对讲器扯坏,下车往北走了。我开车回到正阳的家,第二天才报案。我被抢的一对黄某耳环价值2280元,一个白金项链价值230元,两个戒指,黄某的381元,白金的281元,手机是2000年2月份花860元买的。

6、被害人王xx陈某,2010年5月26日上午12点钟,我开着出租车在驻马店市X街X路交叉路口,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叫着我,说去平舆县往东12公里的地方,谈好是130元。我带着那男的走到杨埠镇X村委王某子庙西南的一个土路上,我不往前走了,那男的就掏出一把刀逼着我把钱拿出来,在说话的同时用刀朝我右大腿上捅了一刀,我就去求他,并趁他不注意去夺他的刀,还乘机想跳车逃跑,被他拽住头发拽倒车下。没办法我就把钱都给了他,在要我证件时,那人又照我右大腿上捅了一刀,后来我用手机报的警。另外我包里面装的有身份证和驾驶证。

7、被害人鲁xx陈某,2010年5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驻马店市X路喷灌机厂门口拉了一个男乘客,他说去平舆双庙乡,车费是140元。我们走到双庙邢营庄北的一条生产路上,那男的让我停车,接着一把抓住我的头发,说他刚坐牢四年回来,就是为了抢钱的,并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朝我左脸上打了一下,我就把100多块钱给了他,他又把我的白金戒指和项链抢走后就下车走了。我被抢的白金项链价值2900元左右,白金戒指价值700元,都是10年前买的。

8、被害人武xx陈某,2010年6月4日上午11点多,我在项城市市标中心站门前,一个男的包我的车去项城贾岭镇李店南10公里处,包车费是200元。车下了106国道走到一条土路上停的车,那男的就用手拽住我的头发,先把我金耳环取了下来,又拿出一把刀叫我把车上钱都拿出来,我只好把300多元钱都给了他。他把我车上的电台拽掉就走了。我的耳环价值878元。

9、被害人张xx陈某,2010年6月9日9时左右,我在项城市开着出租车,一个男的说去李店,车费100元。到了李店又往前走的有几里路,那男的就拿出一把刀叫我把钱拿出来,用手抓住我的头发,又打了我几耳光,我先把200多块钱的营业款给他了,他又拿刀捅我的腿没有捅住,把我裤兜里200元钱也掏走了,把手机也拿走。我的手机是红色诺基亚的580元买的。

10、被害人刘xx陈某,2010年6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驻马店市新兴商场东拉一乘客,他说去离平舆县城12公里处,车费是130元。我们走到东和店镇向右拐一公里处时,那男的从包里拿出一把刀,叫我把钱拿出来,我说没钱,他就用刀照我额头上砍一刀,我就把我带的220元钱给了他,他又把我的手机也抢走了。后来我就报了警,我的手机值120元。

三、证人李xx证明,我因为贩卖毒品被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的。在羁押之前我没见过我丈夫王某某往家里带过手机和其它东西。

四、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及年龄证明。

2、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2010年3月份以来,在我县境内连续发生针对女出租车司机抢劫案,经排查发现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0年6月24日下午4时许,经民警连续7日蹲点守候,在东和店镇X村委奶奶庙村X路车临时停车点处将王某某抓获。

3、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将王某某作案所用水果刀一把予以扣押。

4、辨认笔录及照片8份证明,2010年7月5日,经被害人王xx、鲁xx、张xx、刘xx、武xx、殷xx、宋xx、陈某xx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辨认,指认王某某为抢劫出租车的人。

5、现场勘查笔录两份,现场平面示意图两份,现场照片7张及被抢出租车照片4张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的现场情况。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予以登记的情况。

7、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构不成累犯。

8、姚卫华、朱峰书写情况证明,在抓获王某某时从其身上搜出黑把刀一把。

五、鉴定结论

1、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刑)鉴(法)[2010]X号:被鉴定人刘xx伤后经检查面部长4.6CM疤痕形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2、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被鉴定人王xx伤后经检查肢体软组织创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只实施了三起犯罪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被害人的陈某及辩认笔录、接受刑事案登记表及现场勘查的相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也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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