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原告刘某某、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53岁。
原告马某某,女,43岁。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2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51岁。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马某某诉称:2007年,我们征得被告何某某及左右邻居的同意后,报各级部门批准拆旧房建新房。2008年6月,我们又与邻居协商加建两层,后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但是被告何某某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先后两次无理阻拦我们施工,造成我们的房子至今没有封顶,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并给我们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多次与被告何某某协商,均协商不成,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停止阻碍原告建房的妨害行为;2、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何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阻工行为不属实,今年3月后我没有实施阻工行为。2008年阻工是在听证会之前,我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才制止原告建房。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两原告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拆旧房建新房。2007年11月14日,株洲县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建三层。2008年4月,两原告正式开始建房,到2008年6月26日已建到第五层。被告何某某因原告加建两层影响其房屋采光,于2008年6月26日来到原告工地,关上施工电闸,阻止原告建房,致使原告停止建房施工。2008年12月5日,株洲县X组织原、被告及其邻居就两原告房屋超建两层一事召开听证会。2009年3月X号,两原告向株洲县规划局交纳了罚款后补办了加建两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4月14日,两原告在株洲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年3月至4月间,两原告所请的包工头朱明科两次欲施工时,被告何某某均称纠纷没有解决不能施工,朱明科遂停止施工,使得两原告所建房屋至今没有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马某某所建房屋完工后立即拆除与被告何某某房屋相邻处的围墙;
二、原告刘某某、马某某所建房屋(东面和东南面拐角)洒水坡不得超过50厘米;
三、原告刘某某、马某某所建房屋东南角的化粪池与地面齐平,并保持密封,不得影响被告生活;
四、原告刘某某、马某某所建房屋南面的通道宽度不少于3米;
五、原告刘某某、马某某所建房屋东面第四层的隔热层最高不超过2米;
六、被告何某某不得再实施阻挠原告刘某某、马某某建房施工的行为;
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原告刘某某、马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鹰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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