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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诉晋江市陈埭下村万兴达鞋塑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X村万兴达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下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与被告晋江市X村万兴达鞋塑有限公司、蔡某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市X村万兴达鞋塑有限公司、蔡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泽宇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人民陪审员郭洪武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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