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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区SOHO区C栋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艳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

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飞乐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歌曲《水手》词曲的专有使用权。但我公司发现收录该歌曲的侵权光盘以“新国语老歌珍藏篇”为名称在市场上销售。使我公司授权他人出版的上述歌曲在市场上受到严重冲击,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查,涉案侵权光盘为被告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复制。现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七月十日前赔偿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泽宇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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