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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苗某甲与上诉人汤某某、商丘市广厦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乙(军),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男,195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广厦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苗某甲、汤某某、商丘市广厦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苗某甲于2006年9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某某及广厦公司为其安置等面积的房屋并按每月1600元赔偿其自拆迁日以来的经营损失。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6)商梁民初字第161l号民事判决,汤某某及广厦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该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09年9月10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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