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区SOHO区C栋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艳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银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负责人恺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飞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友飞乐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友飞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的起诉。
审判长刘泽宇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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