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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3月6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9月1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金先本、丁家文(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北关镇X村民王xx背地里说金先本的坏话为由,开车到吴庄寨王xx家中进行辱骂,将王xx家的电视机、摩托车等物砸坏,并将王xx之子王x追赶到吴庄寨街上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之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金先本已与王xx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王xx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金先本、丁家文、马某伟的供述;被害人王x、王xx、胡xx的陈述;证人潘xx、任xx、王1xx、王2xx、王3xx、底xx、吴1xx、王4xx、吴2xx、崔xx、赵xx的证言;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及照片、协议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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